超出經營範圍的業務能開發票嗎?

這個問題我們在開票時比較常見,有些納稅人銷售了營業範圍外的貨物或提供了營業執照範圍外的服務,而對方需要據實開具發票內容時,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有些稅務局辦理人員就會告知納稅人,內容超出了你企業的營業範圍,必須先去修改營業執照,增加這些業務才能開發票,但是有些地方的稅務局對此又沒有要求,會給你正常開具的。這樣不一致的口徑,就讓納稅人和他的業務方產生了誤會,因為對方覺得他們那可以開的發票,為什麼到了你這兒就不能開了呢。

沒有統一的口徑,納稅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開,如果我可以自開發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開了,如果開了稅務又不允許,存在什麼風險?

現在的企業經濟業務都是多元化的,哪家還沒有點這種超出營業執照範圍的業務?比如出售自己閒置的辦公用品、出租自己閒置的房產、轉售了自己公司的水電、舉辦活動收取的場地費等等。

一直以來,我們開具發票時執行的真實發生的業務,換句話說,你如果真實提供了應稅行為,就應該如實開票納稅,營業執照的範圍不構成對能否開票題的限制。不能是經營範圍內沒有的業務就不能開展了,也不能開票了。

但是政策性的理論在各地的口徑確實是不同的。比如甘肅省,如果發生超出經營範圍的業務要開具發票,必須先要變更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核定相關的稅種與稅率才能開具;但在江蘇省,規定納稅人發生在主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如果屬於增值稅應納稅款範圍的經營活動,而且是真實發生的應稅業務,都可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在哪個地方,就按哪個地方的稅務法規來按規定辦理事務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