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百噸 獲刑四年零六個月

「以案释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百吨 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顧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某收購豐城市華宏工業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宏公司”)50%股權並任法定代表人,劉某(另案處理)佔有該公司另外50%股權。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華宏公司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環保部門多次要求停產整治的情況下,在華宏公司內擅自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活動,後果特別嚴重。具體為: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唐某夥同劉某陸續從新餘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集新餘鋼鐵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軋製油4117桶,計786.15噸,並隨意堆放在華宏公司內,2016年上半年開始進行提煉加工,並將提煉後的油進行出售獲利。其中,向姚某出售20餘噸,非法獲利人民幣6萬餘元;向徐某出售30餘噸,非法獲利人民幣9萬餘元。

2016年下半年,唐某以每噸250元左右的價格幫助錢某在華宏公司內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約200噸,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餘元。

2017年3月份,唐某欲再次幫助錢某在華宏公司處置廢機油180餘噸,在相關部門已採取斷電措施情況下,華宏公司於3月21日再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月23日晚8時許,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因華宏公司反應釜發生起火爆炸事故而未能完成處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45萬元。事故發生後,豐城市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廠區外北1#、2#水塘、廠門口東南面水溝及其下游200米分別進行取樣,監測報告顯示水樣的汙染物因子pH和COD(化學需氧量)均超過對應國家標準。

「以案释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百吨 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判決

近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目前該案已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百噸並造成環境汙染,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且屬後果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有未遂、坦白等量刑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了保障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不受汙染,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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