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假傳聖旨會是什麼下場

《古代假傳聖旨會是什麼下場》-花花

古代假傳聖旨會被誅九族。

聖旨,是指中國封建社會時皇帝下的命令或發表的言論。

聖旨是中國古代帝王權力的展示和象徵,其軸柄質地按官員品級不同,嚴格區別:一品為玉軸,二品為黑犀牛角軸,三品為貼金軸,四品和五品為黑牛角軸。 聖旨的材料十分考究,均為上好蠶絲製成的綾錦織品,圖案多為祥雲瑞鶴,富麗堂皇。

聖旨兩端則有翻飛的銀色巨龍作為防偽標誌。作為歷代帝王下達的文書命令及封贈有功官員或賜給爵位名號頒發的誥命或敕命,聖旨顏色越豐富,說明接受封贈的官員官銜越高。

古代假傳聖旨一般就是欺君之罪,矯詔罪, 假託或假傳的皇帝詔書,或者篡改皇帝的詔令,一般會判死刑,誅九族。

或者更大,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就是直接斬,沒話說,還一種就是本人厲害點的不行,狹天子以令諸侯,皇帝咋了,說了不讓你當就不讓你當,反抗,殺,反殺。

矯詔罪:

假託或假傳的皇帝詔書

或者篡改皇帝的詔令.

一般會判死刑,如腰斬!

如果更甚之,有可能滅三族直至九族。

以天子的名義發佈命令的行為對皇帝來說是侵犯了他的名義權,在古代這是欺君之罪。按律法肯定要被砍頭,但這種事情就是看誰了,古代和現代的中國一樣總有特例,關係硬對皇帝有幫助的沒事。僅是個人看法。

假傳聖旨是矯詔,判死刑,但一般不判,把皇帝的事情辦砸了才判。劫獄看劫的是誰?一般是死刑或發配充軍,刺殺朝廷命官也是看情況,按常理是殺滿門抄家,但歷史上一般都沒事,甚至還被文人誇耀,被刺殺的官在歷史上一般是為國或這為民做裡好事才會被殺,比如賈似道,魏忠賢,他們幹壞事沒人殺,但要為老百姓為國家,那肯定會被刺殺。

封建社會,奉行君權至上,君主的權威不容置疑,然而人無完人,很多君主都不具備足夠的領導才能,更有很多是道德品質低劣的,,所以只能靠國家機器推動政權的運行,假傳聖旨在封建社會是重罪,足夠殺頭了。

宋以後定刑較重(回答參照大明律):

假傳聖旨是欺君誅九族的大罪;

劫獄視同囚犯罪,死罪則減一等。

刺殺朝廷大小官員皆視為謀逆犯上(還是謀大逆記不清了):

斬首,親族流兩千裡,妻奴充作官奴。

在封建社會,假傳聖旨,誅九族,獄劫,刺殺,死刑,秋後問斬。

但也分情況,一般的情況你假傳大臣命令,基本就是個死罪。但是假如說你發現有人造反,但是丞相又不信,你就假傳丞相命令結果平定叛亂,那你就有功了,但是說到底你還是個假傳諭令,所以給你個功過相抵也是應該的。

就是一句話,假傳命令和假傳聖旨是一個道理,碰著基本就是死。

古代法律叫律法,律例,戰國後期秦朝初期的叫法,來自法家 古代的律師稱謂:“狀師”也就是“訟師”古代法官等級,皇帝是最高大法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秦朝:中央設廷尉,地方由地方長官負責;

漢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辦理;廷尉為專門機關,下設正,監,作監和右監等;

三國兩晉:襲東漢;

隋唐:中央設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臺負責;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設知府,知縣,軍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元朝:中央設大宗正府,御史臺,宣政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設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縣廳州,府,按察使司,總督,巡撫等

中央:一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權。

周時設大司寇,為最高司法官。

秦漢時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最高司法官仍舊是廷尉,但三國東吳稱大理,北朝的北周稱大司寇,北齊稱大理寺卿,東漢後,尚書檯下均有兼管司法的部門。

唐時,大理寺卿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對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及疑難案件有重審權;刑部尚書掌司法行政及複核權,類似現代司法部長一職。

宋時刑部尚書仍舊掌司法行政和複核權,但刑部左右曹可以審其他案件,職權有所擴大;宋太祖設審刑院,其職權是對地方上報案件進行備案,並對案件有評議權。宋神宗時審刑院併入刑部。大理寺此時地位下降,成為二線審判機關,即複核機關。

明清仍舊沿襲刑部審刑,大理寺複核的辦法。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與《捕法》多屬於訴訟法的範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

法經的基本特徵在於: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餘,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意。

《法經》具有重要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古代酷刑:

剝皮:

其殘酷程度並不亞於凌遲。這種刑罰不在官方規定的死刑處死方式之列。但在歷史上確實被多次使用過,並見諸史籍記載。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腰斬:

1.古時酷刑,將犯人從腰部斬為兩截。《史記·商君列傳》。

車裂(五馬分屍):

用五輛車把人體撕裂致死,也是古時的一種酷刑。

明清小說寫到某人慘死時,愛用這樣的一句套語: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漢書》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晉王李克用的義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讒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獲,帶到太原,“車裂於市”。彭越是漢初開國功臣,劉邦採納呂后意見,以謀反罪把他車裂處死,並滅其宗族。一提及車裂之刑,令人談虎色變,足見這是古代的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

人們認為,此刑的執行方法,是將受刑人的頭與四肢分加別繫於五車之上,然後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將肢體撕裂。古人總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容受到殘害或割裂,許多人一旦獲罪,常苦苦哀求“賞個全屍”,而殺人者一個“賞他個全屍’’的許諾,已是極大的恩惠。但這“五馬分屍”,不僅讓人“身首異處”,連四肢都各在一方,難怪一些罪犯想起這一刑名,都會不寒而慄,因為這酷刑不僅讓死者的最後一刻肉體異常痛苦,精神也倍受煎熬。—般情況下,它專用於謀反、篡逆等大逆不道的人。

戰國中期的政治家商鞅,曾助秦孝公兩次變法,奠定秦國兵強國富的基礎,卻激起舊貴族勢力的憤恨,孝公死後,太子秦惠王上臺,曾被商鞅割去鼻子的公子虔(太子的老師)誣陷商鞅謀反,秦惠王以車裂之刑殺之。

秦王嬴政時,宦者謬毒得寵於太后,結黨營私,又因酒後失言,道出他與太后的關係,事後自知罪不可赦,便起兵叛亂。秦王對其恨之入骨,逮獲後也處以車裂,夷其三族。此外,東漢末年黃巾起義組織者之一馬元義、隋朝禮部尚書楊玄感等,都死於此刑。

古代酷刑數不勝數,大概包括:

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等等。

假傳聖旨的人到底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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