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土地老人去世後,女兒可以繼承嗎?

如果老人去世,膝下無兒子,女兒並卻外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戶”的代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戶製作並頒發的。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是以一個農戶家庭的全體成員作為承包方進行承包,故很多機關部門認為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依照我國農業法的規定,承包人去世後,承包經營的土地依法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女兒外嫁戶口已不在本村,落戶夫家,故沒有繼承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宅基地,房屋沒倒塌,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物權法,房屋可以作為財產繼承。

本村土地老人去世後,女兒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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