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12歲男孩弒母被無罪釋放,“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成為關注焦點

近日,一條新聞刷爆網絡——

12歲男孩弒母被無罪釋放

準備重返校園

使網友又掀起了一場

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大討論…

「热点」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关注焦点

12月2日,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殺人案,12歲的吳某持刀將34歲的親生母親陳某殺害。

「热点」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关注焦点

吳家東安垸村公路邊的三層樓房,事發於二樓臥室。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經初步審訊,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於是持刀將母親殺死。

據知情人稱,事情的起因與家庭教育有很大關係,爺爺奶奶嬌慣溺愛孫子,吳某還只有兩歲時,其母親外出打工,其他時間都是爺爺奶奶在帶養。另據紅星新聞報道,事情的導火索是吳某偷偷吸完了死者陳某攢下的4包煙,陳某動手打了兒子。

「热点」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关注焦点

益陽教育部門表示:

吳某沒滿14歲

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

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因為沒有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12月5日晚派出所民警叫親屬去商量

吳某之後的看管問題

吳某的叔叔吳傑明在一家賓館見到了吳某,吳傑明向他提問:

“為什麼要抽菸?“

“我們班幾個同學也抽。”

“你把你媽媽殺了,你認為錯了沒有?”

“錯了,但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

“那以後怎麼辦?”

“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热点」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关注焦点

吳某被釋放後,其親屬表示

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

13日,湖南沅江市委宣傳部透露,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並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

此事之後

“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

引發了網友的討論

但其實

類似的未成年犯罪事件所引發的爭議

已有數次

13歲男孩強暴女孩獲釋後再殺人

2004年,黑龍江13歲的男孩趙力寶強暴了同村14歲的女孩明芳。但趙力寶由於“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被害人家屬訴諸法庭,經審理,黑龍江省通河縣法院判決趙力寶嚮明芳賠償醫藥費等各種費用9021元。

就在判決書下達一週後,趙力寶夜闖明芳家,當著女孩的面將其母宋惠麗殺害……

2006年3月7日,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批准,趙力寶被處勞教1年零6個月。

六名未成年將15歲少女毆打致死

9月23日,陝西神木縣15歲少女吳某被幾名犯罪嫌疑人帶到當地一家賓館賣淫,後因嫖客不滿意,幾名嫌疑人將她帶到其中一人叔叔家,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對她進行了長達數小時的毆打。次日,幾名嫌疑人發現她死亡後,將其屍體肢解後在附近掩埋。六名嫌疑人最大的17歲,最小的14歲。

11月25日,神木市人民政府發佈通報稱,六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到案(均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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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牆裡為少女遺體被發現的地方。澎湃新聞記者 朱瑩 圖

16歲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返校

今年9月,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題為《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

文章稱,當地一名十六歲少年小趙涉嫌強姦一名十七歲少女小花,後經魯山縣檢察院調解,小趙家屬賠償小花家8萬元。

檢方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於9月2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後小趙返校上學。

法條鏈接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陳飛律師表示:

《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對於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在“12歲男孩弒母被無罪釋放”一案中,孩子已經犯罪了,只是沒有達到應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對其提起刑事訴訟、處罰。

而針對網友的爭議

幾位專家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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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飛:司法實踐中應該追究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或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陳飛建議,有關人員應該對這個孩子進行一次全面的心理和生理檢查,並加強心理輔導。關於是否強制交給吳兵父親監管的問題,需要全面衡量吳兵父親的能力。

侯斌:可以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副教授侯斌表示,刑法可以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從14週歲調整到13週歲或12週歲,以實現對相關犯罪的有效懲治和威嚇,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是考慮了人的身心發育情況、受教育情況等。

1980年刑法實施到現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狀況也有很大提高,他們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吳兵就展現出了這樣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其合理性基礎。

歐陽晨雨:政府收容教養措施應該用足

法律學者歐陽晨雨認為,一個12歲的兒童置親情和倫理於不顧,以殘忍手段殺害親人,之後也沒有任何悔罪的表現,甚至還認為,“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是理所當然應由法律調整的反社會行為。

在立法和執法層面,理應有明確應對。一方面,國家立法應當調整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應把法律規定的“收容教養”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亂象。

“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

這一句話

讓人害怕的同時

也感到了無比痛心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作為父母就務必擔起教育這份責任

孩子可以不成材,但一定要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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