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2019年再有以下類似行為的,除了賠償,還將負刑事責任

2019年伊始,國家在對於知識產權保護這塊做出了重大的舉動。比如,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比如,“BT天堂”站長因侵權獲得刑事處罰。

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最早是在音樂版權這塊開始探索。由最初的“百家爭鳴”到現在的“三國分立”,付費聽歌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

重要提示:2019年再有以下類似行為的,除了賠償,還將負刑事責任

喜歡聽歌的朋友,手機上都至少裝以下三家的音樂APP。

重要提示:2019年再有以下類似行為的,除了賠償,還將負刑事責任

之前,我們對於盜版、侵權的認知還停留在“省錢”、“方便”等層面,但是“BT天堂”站長獲刑之後,讓公眾意識到,這種行為可以上升到法律層面,除了要進行賠償之外,還可能獲得刑罰!

重要提示:2019年再有以下類似行為的,除了賠償,還將負刑事責任

那麼,針對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哪些是法律命令禁止的呢?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除了常規的侵權行為,將技術運用也納入到了這個範圍之內。

該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範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

(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複製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重要提示:2019年再有以下類似行為的,除了賠償,還將負刑事責任

我們看到,在技術規範方面也做出了規定,像很多網站通過技術躲避開監管從而達到牟利的目的。

一旦出現這些侵權行為,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信,有了“BT天堂”站長獲刑這樣的案例在先,再有侵權活動的話,是不是應該好好掂量一下?現在可不只是罰點錢就可以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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