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判刑!真实案例还原

历经重重困难、历时两年有余,某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共计一千余万元。

虚开发票判刑!真实案例还原

Part.1

分析上游,疑点初见端倪

X公司主要生产竹木复合地板,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竹帘和木单板。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到该公司原料供应商大多来自湖北、湖南等竹木产区,其中,3家湖北省黄石市某县的供货商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3家公司向X公司供货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供货商,2013年一季度开票后,与X公司再无业务往来。这3家公司为同一投资人先后注册,每家公司经营时间均不超过1年。检查人员凭借丰富的经验判断如此大量的供货量、良好的业务关系突然中断,定有蹊跷。

Part.2

实地检查,情况扑朔迷离

围绕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管理细致规范,无任何不妥之处。这反倒让检查人员更生疑惑: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稳定,生产中也确实要耗用大量竹帘和木单板等原材料,为何要放弃最大的原材料供应商呢?

检查人员将视线集中到原材料采购“验收单”上,从“验收单”上可以获取原材料的产地、送货人、送货车辆牌号等信息。通过对“验收单”上所列信息与对应的购货发票进行比对,很快发现大量从福建、安徽等地采购运来的“竹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出自湖北省黄石市某县的3家公司,“异地开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惕。紧接着,检查人员又从一册记账凭证中发现了一份“材料采购价格确认单”,“开票费”金额赫然在目!至此,检查人员意识到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Part.3

外调取证,案情柳暗花明

为避免打草惊蛇,在与该公司相关人员正面接触前,检查人员先在外围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取实质性证据。检查人员赴往湖北省黄石市,在当地税务稽查局的协助下,通过银行调取了3家公司的资金往来。通过查看资金往来清单,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每当有钱汇入这3家公司,就会被转到一个户名叫徐某的账户里,因此,“回流资金”很有可能是通过徐某个人账户转出的。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采购部经理鞠某和财务部经理蔡某在银行的资金往来记录,从鞠某个人账户上查出徐某汇给鞠某大笔钱款。将徐某汇给鞠某的钱款与X公司支付给3家公司的“货款”进行比对,发现正好是该公司所支付“货款”的95%。

检查人员对鞠某和蔡某分别进行询问,鞠某和蔡某在相关证据面前供认不讳:X公司每年均向个体商贩采购竹帘、木单板等原材料,这些个体商贩无销货发票。X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单位为其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财务入账。为掩人耳目,X公司将所谓“货款”通过银行汇至开票单位,开票单位从“货款”中扣下5%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汇至鞠某指定的账户。经鞠某指证,在2011年至2013年间,为X公司提供过竹帘、木单板的个体商贩有16人,供货值近5000万元。涉嫌为该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2家单位,取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8份。

Part.4

证据成链,案件尘埃落定

检查人员按照协查规定,向12家涉嫌虚开单位所在地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均被告之“该企业已注销”。又将取证方向转向了个体商贩。检查人员找到了大多数个体商贩并作了询问笔录。个体商贩的证词佐证了鞠某、蔡某两人的供述,再结合先期通过银行取得的“回流资金”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合计追缴该单位税款10399231.9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与建议

X公司之所以能够以支付5%的“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而得逞的。不良人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这一税收管理政策,以发展当地经济为名,打着所谓“招商引税”旗号,打“擦边球”,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交易。

本案涉及到的湖北省黄石市3家公司,在两年多时间里该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先后注册的,他们通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外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期间仅为X公司这一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459份,开票金额高达3887万元。作者:赵清清,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大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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