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部與最高檢互派幹部,如何合力治汙?公益訴訟有了新保障?

生態部與最高檢互派幹部,如何合力治汙?公益訴訟有了新保障?

最高檢和生態環境部簽署互派幹部掛職交流合作協議,雙方每年將互派兩批業務骨幹掛職交流,每批1人至2人。這也是兩部門之間首次互派幹部掛職交流。

雙方商定,互派業務骨幹掛職交流作為中長期規劃予以施行,最高檢政治部和生態環境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共同組織實施,掛職交流崗位包括最高檢公益訴訟、民事行政檢察等部門和生態環境部行政執法、法制等部門。

根據合作協議,生態環境部選派到最高檢的幹部將參與有關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參與督查指導下級檢察院辦理相關案件、參與相關司法解釋和工作機制完善等。最高檢選派到生態環境部的幹部將參與有關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管理、行政執法檢查,參與相關工作文件制定等。

生態部與最高檢互派幹部,如何合力治汙?公益訴訟有了新保障?

最高檢和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互派業務骨幹掛職交流,旨在增進最高檢與生態環境部的合作,並推動地方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相互學習、理解、配合和支持。這有利於加強幹部培養,強化實踐鍛鍊,促進幹部成長提高,優化幹部隊伍素質,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和生態環境部的行政執法職能,互通相關執法和司法信息,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保障。



大家常常聽到公益訴訟,卻不知道檢察院此次掛牌督辦對於公益訴訟,尤其是環境汙染侵害公益訴訟的意義。環保時評來告訴你答案。

以當初轟動全國的常州市毒操場事件為例

2016年4月29日,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環境公益訴訟立案材料,請求法院判決常隆地塊三家汙染企業,消除原廠址汙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在國家、省、市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並承擔原告因訴訟支出的各種費用。然而,在目前國內土壤汙染立法欠缺,土壤汙染往往需要政府買單的情形下,這次由環保NGO發起的常州市毒操場事件公益訴訟卻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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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賠償1.6億

2008年,常外事件三家汙染企業之一的常隆化工,在江蘇省泰興市成立了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這個子公司和常隆化工一樣前科累累,捲入了中國迄今為止賠償額最大的環保公益訴訟案,常隆農化等六家企業最終被判賠償1.6億人民幣。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常隆農化等六家企業將生產農藥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以每噸1元的價格賣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格的公司,最終超過兩萬噸廢物直接排放進長江。2014年8月,14名涉嫌傾倒廢物的犯罪嫌疑人被以環境汙染罪判處有期徒刑2-5年,罰款16-41萬元。然而想要獲得更高金額的民事賠償,在此案之前基本只能由汙染受害方作為原告發起民事訴訟。這也意味著由於沒有人代表公共利益,這部分的汙染處理就只能由政府和所有的老百姓的健康買單。

此次案件打破了這一先例。2014年9月,環保NGO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將6家產生廢物的公司起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環境修復費等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六家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總額超過1.6億元。即使考慮在此案之前的其他環境損害民事賠償案件(非環保NGO作為原告),這個額度也是最高。因此,此案可以說是具有里程碑意義、史無前例的國內環保公益組織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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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案件審理中,由於目前土壤汙染賠償等領域沒有法律依據,最後的1.6億元是按照環保部《關於開展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附件《環境汙染損害數額計算推測方法》來計算。這個計算方法首先計算“虛擬治理成本”為3660萬,然後乘以一個4.5的係數,得到1.6億。而這個係數決定於受汙染河流的敏感程度。

那麼,在這個案件過去了一年多之後的,自然之友對常外汙染事件中的三家汙染企業發起了類似的公益訴訟,要求汙染企業消除汙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那麼在這次公益訴訟中,如何確定汙染企業賠償金額呢?自然之友作為原告又遇到了怎樣的困難呢?

2. 新《環保法》下的公益訴訟:機遇與挑戰

在以往,公共利益尤其是環境受損的事件,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找不到合適的原告對不法企業進行訴訟。公共利益的伸張往往只能通過有限的方式:環保部門的行政措施諸如審批、罰款、停產等,以及證監會對於“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限制其非公開發行股票等等,或者受到損害的個體或群體發起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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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泰州天價賠款案件的破冰下, 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也稱新《環保法》),正式規定了環保非政府組織可以作為原告進行公益訴訟,從而維護受到損害的公共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專門出臺了關於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規定: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鑑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汙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並可以參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

但是,對於民間環保NGO公益訴訟而言,也存在諸多的困難。

首先,已經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NGO組織數量有限。自2015年以來,僅有9家民間環保組織發起了訴訟,其中就包括此次發起訴訟的自然之友。同時,公益訴訟對於人力、財力要求很高,這對於人手和經費不足的NGO來說尤其困難。一個解決方案就是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這也是自然之友此次公益訴訟採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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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困難還是在於,訴訟過程專業性強,取證有難度。這一點從央視調查數據和常州市官方數據之間的出入就可見一斑。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環保部門對土壤汙染數據的信息公開就顯得尤為重要。自然之友通過向常州市環保局提交了申請,申請公開常隆地塊汙染場地修復方案、修復工程環境影響報告全本、及土壤修復調整工程檢測驗收報告等9項信息。

但證據的獲取依舊困難重重,在以環境汙染被侵害方為原告的案件當中,因為環境案件舉證權倒置,是由汙染環境的被告負責舉證自己沒有對環境造成破壞或原告所受的傷害並非來自被告,處於弱勢的原告才得以獲得公平判決。但以公益組織為原告的環境汙染案件,並未執行舉證權倒置,所以公益組織往往需要費勁心力的蒐集證據,所花的費用以及高額的律師費往往讓公益團體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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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眾對環境汙染企業深惡痛絕

汙染企業雖然用汙染環境而獲利,但公眾對環境汙染企業的自然選擇不可輕視。常外汙染事件曝光後第一個交易日,汙染企業之一常隆化工的第二大股東諾普信股價下跌6.28%;從4月17日至29日,下跌15%,市值損失超過17億元。今年3月28日,諾普信同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期望將常隆化工和常隆農化的股權轉讓給中化國際控股的江山股份。不出所料,因為常外事件的影響,江山股份也已於4月26日與諾普信解除了該框架協議。

可見公眾對環境汙染企業是難以容忍的,更是對傷害了孩子們的企業深惡痛絕,相信通過未來法律的健全,環境信息的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讓更多的公民對環保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生態部與最高檢互派幹部,如何合力治汙?公益訴訟有了新保障?

相信未來,在民間環保公益組織和檢察院的通力合作之下,在民間群體和公益基金的支持之下,越來越多的環境汙染事件在無法調解時,能夠訴至法庭,讓汙染企業承擔其應擔的罪責。而我們也更希望,通過廣大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實際行動,能讓更多的高汙染公司主動承擔更多的企業環境責任。

鑑於環保NGO受到的上述限制,為了進一步補充公益訴訟的力量,最高人民法院於發佈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該辦法指出檢察院應當督促和支持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如果沒有組織提起訴訟,但是社會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且免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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