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發生未成年人弒親事件之後 中國該怎麼辦

短短一個月,中國湖南發生了兩起未成年人殺親案:一名只有12歲的少年持刀殺死自己的母親,另外一名13歲的男孩甚至親手殺死了父母。由於未滿14週歲,這兩名少年不會面臨起訴,都不負刑事責任。兩起事件震驚了中國社會,讓人對如何對待這些少年心生疑慮。

早在這兩起事件發生的前一個月,陝西省神木市也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位15歲女孩被強迫賣淫,因與“客人”發生口角,被打死並肢解。據警方通報,涉事的6名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案件仍在深入偵辦中。大部分網民預測,該事件部分涉事者也許會免受法律制裁。持有類似觀點的人不乏少數,有些人在網上上甚至呼籲“不要再保護這群未成年魔鬼了”。

據現行的中國刑事法律規定,14週歲以下少年兒童,無刑事責任能力。這本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因為少年兒童的心智不成熟,不能充分認識到自己所作所為的惡性。不過,對於以年齡為線一刀切判定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一直受到詬病,尤其是每次發生惡性少年犯罪事件後,總有人指責中國刑法設定的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過高,希望降低,甚至直接取消。

其實,少年兒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現代國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國設定的標準不同。歐洲國家諸如德國和法國,東亞國家諸如日本,一般將14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能力的最低年齡。英國的標準則低於前述三國,國民最低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為8歲。不過英國還有一條“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如果受害方可以證明施暴小孩在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並有能力辨明是非,那麼即使加害人沒有到刑責年齡,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接連發生未成年人弒親事件之後 中國該怎麼辦

惡少年殘忍弒母卻免受半點刑罰的事實,讓許多人不管在情感上還是理智上都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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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國網民 認為,應該儘快修訂《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

而在美國,則是通過建立一套區別於成人刑事司法體系的少年司法制度,對犯下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具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少年兒童進行教育和矯治。

1899年4月14日,美國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隨著該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庫克郡成立了第一個獨立於成人審判機構的少年法院。如今,美國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頒佈了少年法院組織法,全國2,700個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在少年司法體系中,與成年人的刑罰體系完全不同,注重對少年兒童的“解救”而不是懲罰。

據媒體披露,在少年司法體系中,少年觸犯刑法的行為被稱為“不法行為”(Delinquent Act),而不是“犯罪”(Crime),對其處罰也儘量少採用剝奪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少年“不法行為”的矯治措施,包括緩刑(Probation)、家庭監禁(Home Arrest)、電子監控、訓練營(Boot camp)等。被判緩刑的青少年不會關進監獄,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時上學、定期會見保護觀察員、在社區範圍內活動、夜間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不得外出等。

上述措施旨在讓少年在原有的社區關係與人際關係中接受治療和引導,使其恢復正常的生活。被實施家庭監禁的青少年,則除了上學、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許可的事情外,一般被限制在家中。電子監控與家庭監禁類似,在青少年的、手腕等處戴上GPS設備,把活動範圍限制在一個較小的範圍內。訓練營則是一種更加嚴厲的形式。在訓練營,青少年要接受軍事化管理,接受為期120天的訓練,在結束訓練營後,還要接受社區的密切監督。

和這些國家相比,中國大陸的少年司法體系則基本空白。對觸犯刑法但因未成年而不予處罰的,刑法只有一句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是何為“必要的時候”,收容教養由政府哪個部門負責等,都沒有具體規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除了監護人和學校嚴加管教外,“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但是,要將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如果監護人或者原學校不申請,則不能送去工讀學校。這也是工讀學校逐漸減少的原因之一。

中國國內關於降低刑責年齡的呼聲近年也引發紛爭。雖然2016年“兩會”期間,曾有一部分政協委員在討論校園暴力傷害事件時,提議降低刑責年齡,但同年5月28日,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說,“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這一表態,暗示司法部門不會倉促修改刑責年齡。有專家也預測,中國不大可能會在2019年修訂《刑法》,降低刑責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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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已經足夠讓人們思考一個問題:14週歲的刑責年齡劃定,真的合適嗎?有人認為,中國也應該建立獨立於成年人刑法之外的少年司法體系,根據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本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不同,給予不同的強制矯治措施。但也有人說,這些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是天生的犯罪者,如果他們真的有“反社會人格障礙”,那麼他們其實不應該獲得自由。

不管怎樣,對有觸犯刑法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簡單將其推回社會。至於如何幫助或者懲罰他們,都勢必會引起中國社會的再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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