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制定發佈了《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對會計主體負債的分類及確認、計量、披露,共七章37條,做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舉借債務、應付及預收款項、暫收性債務、預計負債做了詳細說明。
作為《政府會計制度》負債類會計科目的核算應遵循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規定,負債業務的處理應遵循相關制度的規定,負債應與財務會計其他會計要素科目相協調,與預算會計核算相協調。
負債的概念
- 在過去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形成的
- 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實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確認為負債
負債的確認
-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負債的計量屬性
負債的計量一般可採用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一般我們採用歷史成本計量
負債類會計科目變化特點
- 原制度負債類13個,政府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16個。
- 適應“營改增”改革要求
- 包含內容變化的科目有“應付職工薪酬”
- 核算範圍擴大的科目有“預計負債”、“受託代理負債”
其中:黃色部分核算級次有變化;標紅部分名稱有變化,以前叫應繳款項;橙色部分核算範圍有增加;綠色部分是新增科目。
新增負債類會計科目
2601 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核算範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
常見或有事項包括: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環境汙染整治、自然災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這個核算的認定標準在我們的實操過程中是有一定難度的,在後續的負債應用指南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幫助實務操作,還需繼續關注。
預計負債確認條件:
有幾個點需要關注。現時義務、經濟利益流出、可靠計量。
- 該義務是主體承擔的現時義務
- 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
-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業務分錄處理
確認預計負債時,預算會計不做處理,只有償付時才做預算會計處理,預計負債賬面調整時,也不做預算會計處理。
2901 受託代理負債
受託代理負債核算範圍:
- 單位接受委託取得受託代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 應當按照對應的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
業務分錄處理
變化較大負債類科目
2101 應交增值稅
主要變化:以前在“應交稅費”中核算,現在適應“營改增”的要求,單獨列為一級科目
應設置9個二級科目 ,應交稅金、未交稅金、預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繳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
其中的“應交稅金”設置7個三級科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減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業務分錄處理:
2102 其他應交稅費
除應交增值稅其餘的稅費都在這個科目反映,可以根據不同稅種設置我們的明細科目
其他應交稅費核算範圍: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核算範圍:
- 應付給職工(含長期聘用人員)的各自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補貼、規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 包括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
主要變化:(以醫療行業為例)
- 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統一為一個科目“應付職工薪酬”
- 另外取消了“應付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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