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負債”又能融資的操作 是創新還是明股實債?

“近期,一種創新融資模式興起,可以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簡單來說,就是銀行資金進入企業,卻不用計入企業負債。”3月份以來,華東一位銀行業人士林輝(化名)多次聯繫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交流探討這一模式。

多家券商(即“承銷商”)設計了類似的創新融資方案,他們找到“金主”林輝,面對商機,他卻日思夜想,猶豫不決。

“先是央企在做,現在國企也跟進。我們作為資金方,一方面很想參與賺錢,但另一方面,又感覺有點懸,擔心有合規風險。”林輝坦言。

他說:“國企嘛,我們倒不擔心還不了錢。但是怕做到一半,監管萬一有意見,我們吃過挺多這樣的虧。”

這種可以“降負債”的創新融資模式,究竟如何操作?既然有國企、券商等角色加持,銀行作為資金方為何還如此糾結?

既不“负债”又能融资的操作 是创新还是明股实债?

詳解“權益性ABS”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家券商設計的一份集團公司創新融資方案,多次提及“降低資產負債率”。

首先,融資方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融資方(LP1)認繳20%份額,原始有限合夥份額持有人(LP2)認繳80%份額,融資方指定機構(GP,融資方的並表公司)負責運營管理。

“LP2”也稱原始權益人或資金方。林輝表示,“LP2”其實就是銀行,一切事宜談好後,銀行提供資金認繳。

其次,資金方將有限合夥份額轉讓予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券商作為銷售機構募集資金,資金方(銀行)實現退出。

“募資到位,一方面,銀行作為資金方進入;另一方面,銀行作為資金方實現退出,資金及相應費用返還銀行,只需幾天時間。”林輝稱。

GP根據協議約定,有權運用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對外投資,委託信託公司向借款人發放信託貸款,並享有基於信託貸款的信託受益權。融資方作為信託貸款的債務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償還信託貸款本息。

“信託只是充當通道角色,把錢給到融資方。”林輝說。底層基礎資產為有限合夥企業對融資方發放信託貸款而形成的信託受益權。“對於融資方而言,收到了一筆投資而非負債,相當於明股實債。”

最後的退出階段,融資方償付信託貸款本金及當期利息至有限合夥企業後,銀行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獲得本金及當期利息的分配,信託貸款全部償付完畢後,實現對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本息的兌付。

另一家券商材料顯示,這類產品可理解為“權益類ABS”,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架構設計,ABS募集資金可在會計處理上計入“所有者權益—少數股東權益”科目,達到與永續債相同的降槓桿效果。

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表示:“交易所是否批准,不會影響我把ABS募集資金計入債務還是權益。只要有還本付息義務,都會計入債務,而不是權益。我們會重點關注,企業是否隱瞞了他們和資金方的協議,從而導致事務所誤判的風險。”

創新還是明股實債?

上述券商將這種模式稱為“權益性並表基金ABS”,並稱,目前為市場熱點創新產品,交易所重點政策支持窗口期,現階段只對高信用等級主體開放。

這家券商材料還顯示,2019年10月,全市場首單並表基金ABN落地,即“19康富華能ABN”。截至2020年3月,初步統計超過10單央企申報/發行了並表合夥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合計儲架規模超過800億元,已發行規模約273億元。

“借款人沒有說明資金用途,有可能會流向房地產去。我們不擔心還款問題,而是擔心是否存在合規風險。”林輝坦言。

一家基金子公司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交易所(上交所等)能批這個產品,那就是合規的。

林輝卻不這麼認為。比如2019年4月,證監會表示,對於電影票款、不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的入園憑證等未來經營性收入,不得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

“我們吃過虧,做了一個業務,結果監管問答來了,就停了。交易所也是市場主體,得看監管表態。”林輝坦言。

華東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是交易所標準化產品,從投資角度看,銀行不用考慮穿透原則,即使有問題,也可以跟監管解釋清楚。

不過,這位城商行高管表示:“即便如此,如果融資方不是我的客戶,我也不會參與;如果是我的客戶,我本來就承擔他的信用風險。”

他繼續解釋,如果不是他的客戶,會考慮三個方面問題。“一是合規風險,從穿透式監管來看,業務要回歸本源,這個模式把融資搞複雜了;二是法律風險,這個模式涉及主體太多,比如信託受益權,法律風險較為集中;三是產品利率沒吸引力,倒不如買信用債,比較簡單;最後,我想會計師事務所不一定會幫忙這麼做。”

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認為,要穿透去看融資方和資金用途。“不計入資產負債率,不意味著計入後,就會超標。所以,不好直接下結論。一般來說,處於信貸緊縮週期,會嚴查這類問題;處於信貸擴張週期,相對會鬆一些。當前處於信貸擴張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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