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守時,一紙婚書,十里紅妝
離開時,一別兩寬,各自安好
分房時,一路相伴,卻爭執不下
……
房屋產權是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之一,而且房屋關係到當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房屋作為不動產難以分割的特點使該類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
離婚時,處理房屋產權糾紛的基本原則:
1、婚後所得房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產,婚後經過8年為雙方共同共有。
2、對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分割時,不能只考慮財產來源,還需考慮雙方對家庭貢獻大小,堅持二者兼顧原則。
3、對夫妻共有房產,分割時應考慮保護婦女和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對夫妻共有房產,分割時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助於發揮房產實際效用原則。
5、夫妻共有房產,當涉及案外人利益的,離婚時不作處理。夫妻共有房產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夫妻與他人合夥經營而共同購置房產;
(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取得共有房產,在法定繼承人尚未析產以前,夫妻離婚,其配偶主張分割對方因繼承取得的共有房產。
當夫妻共有房產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離婚中不作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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