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個“有關部門”就能認定你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嗎?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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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現代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農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農村新增人口和新批農村宅基地減少之間存在很大矛盾,迫不得已大部分人選擇在原有房屋上加建二層或者在自己宅基地院子中新建房屋,以滿足家庭居住需要。然而地方政府為了搞所謂新農村建設,我們隨處可見的就是到處都在建、建、建!拆、拆、拆!而在徵收拆遷過程中,許多人被貼在自家門口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嚇唬得不輕,莫名其妙地自己家的房子就變成了地方政府口中的“違建”,甚至要自己3天內搬走並無償拆除。現實中,由於歷史遺留因素導致大量的無證房屋或者建設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產生,這些無證房或者證件不齊全的房屋常常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由此引發的矛盾不計其數。本文,在明律師為您解讀違建以及它那些五花八門的認定主體。

【違法建築到底是什麼?】

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所謂的違法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聽著雖有一定的道理,細想總覺得哪裡不太科學。其“違法建築”中所謂“違法”的本質並沒有明確,僅表明了一個籠統的表面定義,並不能清晰明瞭的掌握和認定。從嚴格意義上講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如果“違”的只是某個地方的規範性文件,那麼能不能叫“違法建築”可就值得商榷了。

但對於“違法建築”在目前頒佈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統一明確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僅通過審查是否具有批建手續來界定“違法建築”,可謂簡單粗暴。其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也就是說,究竟是不是違法,平時都沒事兒,一旦遇到徵收,那就是一證定乾坤。

【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究竟是誰?】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法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認定環節,直接以當事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法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法建築。

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法建築的行政管理主體,擁有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法建築的確認機關。

是個“有關部門”就能認定你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嗎?NO!

房屋徵收

所以關於違法建築的確認機關主要包括如下部門:

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於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築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併稱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那麼該“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違建進行主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該部門就是一般老百姓所講的“城管”。城管部門本身沒有權力管理違法建築,但城管部門若得到了省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極為明確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亦可自行作出認定,有權要求違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在很多城市中,“城管”基本上等同於“全管”,這還真是有法律依據的。

3.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執法範圍之內(鄉、村莊規劃區)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管理。超出其執法範圍之外的地方則無權認定、處置。

4.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認定農村的違法用地類違建並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其卻不具備實施行政強拆的職權。這一類由於要走司法強拆效率頗低,實踐中不多見,一旦被徵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慮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輪得到自然資源部門來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張琨律師特別提示您,如果遇到將無證房或者證件不齊全的房屋直接作為“違法建築”無償強拆的,其目的往往是為了降低徵收補償成本。無證房或者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並不是絕對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是否是“違建”還需要考慮房屋建造的時間、根據地方性立法的相關規定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收到“違建”通知,首先一定不能慌張;其次要看清作出的主體是誰,徵收方、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街道辦、村委會等五花八門的主體請走開!您可以把以上所列舉的“違法建築”確認主體與您收到的“違建”通知作出的主體進行核對,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幫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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