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被前夫領走了,要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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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劉玉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婚內已書面約定房屋歸郭女士,離婚後,拆遷辦與前夫及其父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被強制拆除。那麼郭女士的千萬補償款又該找誰要呢?本文,看在明律師如何解決徵收中的民事糾紛……

補償款被前夫領走了,要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補償款?

【案情簡介:上千萬補償款不翼而飛】

1999年,郭女士(買方)與遼寧省錦州市果樹農場劉屯分場(賣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郭女士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兩畝(1320㎡)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郭女士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劉屯分場出具了由遼寧省財政廳監製的專用收款收據。

2005年,郭女士與其丈夫劉先生出資建設了600平米樓房(市值1000餘萬)。劉先生的父親(以下簡稱“劉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

2015年,郭女士與其丈夫感情破裂並辦理了離婚手續,二人約定樓房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郭女士所有。

而早在2007年,曼哈頓商品房開發項目啟動,案涉土地及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項目建設方,並作為拆遷方一直與郭女士洽談補償事宜。因補償標準嚴重不合理,直至2018年,郭女士一直未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在與拆遷方協商時,郭女士多次向其表示自己已離婚,併為案涉房屋及土地的唯一合法權利人。

然而在2018年6月6日,郭女士突然得知其房屋已被強制拆除,土地已被非法佔用。郭女士找拆遷方說理,拆遷方言明已與其前夫劉先生及劉父簽訂了補償安置合同,補償款已足額支付到位,劉先生與劉父自動履行補償合同拆除了案涉房屋。郭女士困惑了,案涉房屋自己投資、自己修建、還有婚內財產約定,上千萬的補償款怎麼說沒有就沒有了呢?!郭女士找到當地律師諮詢,當地律師紛紛表示,此案牽涉甚廣,不方便代理。萬般無奈之下,郭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閆會東律師。

補償款被前夫領走了,要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補償款?

【律師代理:立不上案怎麼辦?】

1.立案難——當地法院見“拆遷”字眼後百般推脫

接受委託後,在明律師立即著手起草起訴狀、準備立案材料。在明律師依靠自身過硬的專業素質、多年的辦案經驗,迅速確定了案由為“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為“請求確認補償安置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思路。接受委託後的第二天,在明律師就將起訴狀、證據材料清單、立案注意事項、不予立案的應對方法、立案的法律依據等,一併發送給了郭女士。

收到立案材料後,郭女士立即緊鑼密鼓地開展了立案工作。她先後去了案涉房屋所在地法院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嘗試立案。立案人員均讓郭女士提供補償安置合同,否則不予立案。不管郭女士如何說明事情原委、如何費盡口舌解釋自己作為受害方,現階段無法提供補償安置合同,立案人員始終態度堅決——就是不給立案。

2.在明律師現場立案——據理力爭後立案成功

在明律師得知情況後立即奔赴了立案現場。起初,立案人員欲以同樣說辭推脫不予立案。在明律師提出,此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於立案條件之規定,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如果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如果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參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8條)。

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二款和《最高法關於適用的解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法院調取”,在明律師向立案人員提交了調取證據(補償安置合同)申請書。經在明律師與立案人員反覆溝通、說理,立案人員態度發生轉變,思量後告知,先向主管領導請示是否准予立案,並在7日內給予答覆。在此後的第3天,郭女士告知在明律師已成功立案。

補償款被前夫領走了,要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補償款?

【庭審經過:補償協議因何無效?】

在立案三個月後,本案迎來了庭審。庭審中,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拆遷方)稱,第一,補償安置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郭女士利益的情形;第二,我方系依法與案涉房屋的實際佔有、使用人(劉先生、劉父)簽訂了協議,不存在違法情形;第三,案涉房屋系經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予以評估完成,我方已將560萬元補償款給付了劉先生(400萬元)與劉父(160萬元)。

被告劉先生、劉父共同辯稱,案涉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第一,案涉房屋及土地系郭女士與我方共同共有,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建房時,我方均有出資。第二,案涉補償安置協議涉及的補償款是我方應得的,僅包括自己的份額,不包括郭女士的份額。

在明律師則指出案涉補償協議無效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被告劉先生、劉父並非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人,亦非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郭女士為唯一合法所有權人。補償安置協議系因無權處分而形成的合同,現原告郭女士拒絕追認,該協議無效。

第二,三被告惡意串通,損害了原告利益,所籤補償安置協議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三,補償安置協議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案涉曼哈頓項目啟動於2007年,一直未結束,不適用590號令,而應適用這一舊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情形,故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四,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的補償款與案涉房屋的市場價值嚴重不符。一方面,案涉房屋的市場價值為1000萬元左右,而被告評估的案涉房屋價值僅為5903154元,評估報告顯示的房屋價值遠低於房屋實際價值;另一方面,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僅支付了補償款560萬元(其中160萬元支付給劉父,400萬元支付給劉先生),實際補償款數額與評估報告(5903154元)亦有出入。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的補償款比評估報告顯示價值低了30多萬元,與案涉房屋市場價更是相差甚遠。除此之外,在明律師提供了《土地出讓合同》、遼寧省財政廳監製的專用收款收據、錄音等證據材料,予以佐證上述事實。

補償款被前夫領走了,要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補償款?

承辦法官採納了在明律師第一、第四條代理意見,認定郭女士對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權利份額。在郭女士已與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洽談過動遷事宜後,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未經郭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與被告劉先生、劉父簽訂的土地、房屋補償協議,侵犯了郭女士的利益。在郭女士不予追認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當是無效的,且該協議確定的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值,不符合常理。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遼0792民初9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先生、劉父於2017年5月19日簽訂的土地、房屋補償協議無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劉先生、劉父負擔50元。

通過本案,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即便籤了補償合同,房屋已被強拆,被徵拆方的正當利益亦應得到維護。在不少徵收拆遷項目中,徵拆辦的工作人員在被徵拆房屋產權不明(或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僅與實際居住人或部分權利人簽署徵補協議,以達到快速、高效拆房、騰退的目的。此等事例屢見不鮮。此類案件難度較大,立案、調查、庭審、判決步步泥淖、荊棘叢生,唯有求助於具有過硬法律知識及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被徵拆人方能步步為營、披荊斬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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