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取消強制監理!施工單位是福是禍?

住建部取消強制監理!施工單位是福是禍?

2018年10月10日,住建部官網發佈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的決定: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此條刪除了。也就是說: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不再需要委託監理這個條件了。這是取消強制監理的節奏啊,今天的監理圈議論紛紛……)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原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住建部取消強制監理!施工單位是福是禍?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對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決定監理髮包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發佈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6號令),監理服務不在必須招標範圍內的,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二、對於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有類似項目管理經驗和技術人員,能夠保證獨立承擔工程安全質量責任的,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三、簡化監理招投標手續,依法必須履行監理招投標的項目,在保證招標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將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備案、合同備案簡化為告知性備案。

四、依法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該類工程施工過程安全質量的監督執法檢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住建部取消強制監理!施工單位是福是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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