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別集資詐騙?細數“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徵

在給大家普及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知識點的時候,很多朋友會將其與集資詐騙罪混淆。兩者雖然都屬於非法集資的範疇,但在定義和表現形式上有著很大的不同。

如何辨別集資詐騙?細數“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徵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

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通過以上司法解釋我們不難看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存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因此才會極易與普通的民間借貸混淆;而“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則是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並沒有歸還本息的打算。

如何辨別集資詐騙?細數“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徵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如何辨別集資詐騙?細數“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徵

集資詐騙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該非法集資的手段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

比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

如何辨別集資詐騙?細數“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徵

無論哪一種方式,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各位請務必擦亮眼睛,謹防上當受騙,必要時候還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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