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新冠肺炎防控相關之“詐騙罪”,最高判幾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

與新冠肺炎防控相關之“詐騙罪”,最高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該條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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