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湖北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705」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湖北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2018年以来,湖北省检机关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全省检察机关始终以检察职能助推法治湖北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防范冤假错案

201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各环节监督案件65187件。省检察院带头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引导侦查、审前过滤、诉讼监督力度,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共立案2909件、撤案1071件,排除非法证据2720份,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5587人、不起诉759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01件,筑牢冤假错案的“检察防线”。

2018年3月,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再次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富。经查,2010年冬,郧阳区城关镇贺某老屋下坡处有两户移民外迁到武汉。2011年4月,该区城关一中停薪留职教师张某富(贺某同村人)租赁了两户移民外迁的宅基地。同年贺某找到村组干部商量从下坡省道边修一条通往其老屋的道路,村组同意并协调邻居土地,贺某从张某富租赁的宅基地旁边新修了一条通户公路,占用张某富租赁的一小部分宅基地,双方没有发生纠纷。2012年春天,村上将该公路硬化,同年8月,张某富将宅基地平整用于堆放、搅拌沙石料,挖到贺某通户公路边坡,长约20米。贺某以张某富故意毁坏其通户公路为由,要求赔偿遭张某富拒绝,后贺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追究张某富刑事责任。此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富没有故意毁坏公路路基,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区检察院于2017年8月对张某富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作了不捕说理,后向郧阳区公安分局发出《纠正非法证据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2018年4月2日,郧阳区检察院从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侦查机关委托,按照回填土方恢复原状所需工时费进行鉴定,价格认定标的为1750元。据此,该区检察院在4月4日做出该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富的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该案的成功办理,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案件质量,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 维护刑事执行权威

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144人。将543名被判处实刑但未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督收监执行。监督7.04亿元财产刑执行到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牢头狱霸等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385件。同时,湖北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监狱巡回检察试点,该项工作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还作了经验介绍。去年3月份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同步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安全。

打击“牢头狱霸”活动开展后,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积极行动,在监狱内部报纸上刊登《致全体服刑人员的一封信》,宣传法律法规,公布举报方式与途径,收到3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件。依法从严从快对3起“牢头狱霸”又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钟祥市检察院在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排查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叶某在2017年因盗窃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但未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经调查,案发后叶某因病取保候审,一直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以其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未予以执行,致使罪犯叶某某未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脱离监管在外。该院在核查该案后开展对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多次与相关部门联系,破解执行难题,分析未能及时交付的问题原因,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将罪犯叶某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8日,在钟祥市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罪犯叶某终被抓捕归案。叶某归案后被及时送往市一医检查身体状况,诊断是否符合收押执行条件,经检查诊断,叶某身体情况符合可以收押执行条件,2018年10月19日叶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叶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确保了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刑罚的权威。

积极维护民事和行政司法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情形749件。强化对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的监督,办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2件,从中发现并移送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线索18件。依法办理了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武汉立城公司与鹤峰佳营公司商品房销售虚假诉讼监督案。

武汉立城公司法人代表成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遂与鹤峰佳营公司(成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合谋,签订虚假《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成某某授意佳营公司以此合同为依据,并提供已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虚假证据,于2010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找到该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某某帮忙,企图通过法院判决立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快速执行,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杨某某在明知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按照当时的管辖规定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800万元以下民事案件)并且知道佳营公司与立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成某某的情况下,主动建议其将该案拆分为4个案件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分别为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案件审理阶段,杨某某向承办法官隐瞒上述情况,指示其按照简易程序快速调解结案,并签发了四份调解书,随后又通过本院执行人员童某实现快速执行。立城公司通过该虚假诉讼转移资产2950万元。杨某某、童某因收受立城公司巨额贿赂已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该四起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法院已于2018年11月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

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食品案全问题一直是政府、社会重视和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各种食品安全“门”不断考验着人民群众的承受力,引发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焦虑。对此,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案件,去年一年,共查办相关案件1702件,督促查处在售有毒有害食品16吨。针对外卖平台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6476户网络餐饮商家进行了查处和整治。

「705」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湖北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利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初,利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走访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了解到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审查,但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将审查情况回复食药监局,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对此,利川市检察院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审查情况,认为刘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是,利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18年1月,公安机关对刘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决定对刘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4月,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市法院移送起诉,5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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