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老公在外面借的錢老婆要不要還?沒簽字算不算共同債務?再聊夫妻共同債務那點事

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賴欣穎律師

生活中

相信很多人特別是女人

會碰到這樣的問題

“我老公瞞著我在外面的欠了幾十萬的債務,我要不要還?這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他在外面借了幾十萬,我根本就不清楚,也完全不知道啊?”

“什麼借條,欠條什麼的,我也沒簽名啊”

……

「法治声音」老公在外面借的钱老婆要不要还?没签字算不算共同债务?再聊夫妻共同债务那点事

有沒有人對這樣的問題似曾相識

沒錯!《法治聲音》2018年2月28日就講過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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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述那些問題肯定都不是問題

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認定。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個新的司法解釋一出臺可是刷爆了朋友圈。

這個司法解釋全文就只有四條: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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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規定的對比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老規定:

老公自己在外借錢,而老婆錢的影子都沒看到,大多數情況下卻受牽連,需要幫老公背黑鍋還債。

最新規定:

1、老公老婆共同簽字=共同還債;

2、老婆事後追認承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名義借款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等)=共同還債;

4、老公個人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用還。

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簡單來說就是:

    1.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是夫妻共同債務;

    2. 夫妻一方簽字,但是夫妻另一方認可的,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3. 夫妻一方簽字的債務,但這個債務是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比如:購房購車用於家庭居住或使用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 夫妻一方簽字的債務,但這個債務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治声音」老公在外面借的钱老婆要不要还?没签字算不算共同债务?再聊夫妻共同债务那点事

法律分析

“我老公瞞著我在外面的欠了幾十萬的債務,什麼借條,欠條什麼的,我也沒簽名啊”

“我老公瞞著我在外面借了幾十萬的債務”,說明他對這個借款債務是不知情的,“借條、欠條都沒簽名”,那麼就屬於夫妻一方簽字的債務,對於夫妻一方簽字的債務,要麼,夫妻另一方認可,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認可,那麼這個出借人也就是債權人就要舉證證明他老公借的這筆款,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話,這個諮詢者就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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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欣穎律師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當時當事人問我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就問他:你老公借了幾十萬,他當時是說20萬你是完全不知道嗎?是不是你們買房?買車?新房裝修?他都說沒有,我是完全不知情,他也沒給過我大額的錢,我平時也是用自己的工資,他偶爾給我幾百塊錢買家庭生活所需。

那你肯定也沒在借條、欠條上簽字吧?也沒有補個簽名確認?對方來追債的時候你有沒有承諾可以幫他一起還款?那他也肯定沒有簽字、或者補簽字,或者同意共同償還。如果他在對方來追債的時候,明確告訴對方,我願意共同還款,或者你有這方面的意思,被對方錄音了,有證據證明他同意幫他老公還款,那麼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他就要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如果沒有,那麼對方就要舉證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用於家庭生活日常所需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無法舉證證明的話,這個當事人就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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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杜某向張某共借款3次,第一次借款60萬,第二次是20次,第三次是50萬,這些借款都有張某通過銀行付到杜某指定的第三人賬戶。杜某給張某出具了3份借條。2016年3月26日,杜某書面向張某確認:尚拖欠杜某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25萬餘元,並承諾於2016年5月30日前償還全部欠款。但還款期限屆滿後,杜某沒有能力償還借款本息。於是張某就向法院起訴,要求杜某還本付息,並且在法院立案受理後,又申請追加了杜某的妻子盧某為被告,要求盧某對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案例分析

因為本案是新規頒佈之前的案件,債務是發生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以法院就認定它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盧某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在2018年1月16日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之前,適用的是2017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裡面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就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從這條規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只要這個債務發生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個債務首先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負有償還義務。

上述債務為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被告杜某的名義所負債務,且被告盧某無法證明案涉債務“明確”約定為被告杜某的個人債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兩被告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所以,法院就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判決杜某與盧某共同償還張某借款。

那麼,同樣的案例,這個新規出來之後,我們就說就要張某舉證證明杜某向他借的這筆款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就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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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僅僅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也經常會有一些當事人在諮詢離婚案件中,會諮詢到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爭奪子女撫養權法律問題。要想獲得更多的法律分享,請每週三12點鎖定河源電臺FM91.1《法治聲音》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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