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期」非法捕撈涉犯罪,增殖放流來“還債”

增殖放流,促進漁業生態修復

海鹽檢察探索恢復性司法

「第286期」非法捕捞涉犯罪,增殖放流来“还债”

2019年1月17日,我院會同縣漁政部門等單位,組織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的3名被不起訴人將4000斤魚苗放流至海鹽外蕩水域。這是我院首次在刑事辦案過程中採用“增殖放流”的恢復性司法方式,以期促進漁業生態的修復。

「第286期」非法捕捞涉犯罪,增殖放流来“还债”

幾村民為滿足口腹之慾,竟觸犯刑法

鄭某、劉某、孔某都是土生土長的海鹽農村人,因家人愛吃海鮮,便不顧國家禁漁規定,于禁漁期內,偷偷在沿海灘塗放置禁用漁具“地籠”(定置串聯倒須龍壺)捕撈青蟹。經審查,鄭某某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加強釋法說理,督促修復漁業生態

「第286期」非法捕捞涉犯罪,增殖放流来“还债”

非法捕撈行為給漁業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懲罰是手段,修復及預防才是關鍵。經與縣漁政部門多次溝通商議後,我院決定啟動“增殖放流”的恢復性司法模式。與鄭某等人進行耐心細緻的溝通和教育後,他們均表示願意出資購置水產品幼苗進行投放,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來修復被破壞的漁業生態環境。

真誠認罪、悔罪,檢察機關“網開一面”

「第286期」非法捕捞涉犯罪,增殖放流来“还债”

鄭某等人非法捕撈時間較短,捕獲的水產品數量較少,對漁業生態環境的實質性破壞較小,故犯罪情節較輕;而3名涉案人員年紀均較大,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識淡薄所致,目前也真誠認罪、悔罪,且以實際行動對漁業生態進行了有效修復,主觀惡性較小。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們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召開了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會,邀請了多名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以及漁政部門代表參與,在充分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幾名涉案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

法治宣傳進基層,犯罪預防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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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漁政部門共同開展以“拒絕非法捕撈,共護水產資源”為主題的系列法治宣傳活動,精心製作了非法捕撈法治宣傳手冊並進行發放,先後多次深入農村、社區、企業,以上法治課、法治情景劇表演等方式幫助群眾更為深入、全面地瞭解我國禁漁休漁制度規定以及非法捕撈行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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