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4月18日起,青島這片海域禁止游泳、潛水、垂釣、捕撈…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於對青島沿海岸線和船舶

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青島沿海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岸線和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人員在嶗山區石老人海水浴場至市北區青島郵輪母港客運中心沿線海域游泳、潛水、垂釣和捕撈作業。

二、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除涉及民生外,暫停沿海一線所有客運碼頭、站點(青島國際郵輪港除外)的經營,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類船舶的客運活動

三、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漁船出海

四、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實行船舶集中停靠(執行公務的船舶除外),由有關區(市)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及相關主管部門落實管控措施。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關於採取

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劇毒化學品、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時間: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二、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下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時間: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經批准禁止通行。經批准通行的,每日7時至9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禁止通行;每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已經駛入的應當提前從就近收費站駛離,禁止在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廣場停留。

(三)限制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三、因保障國計民生確須通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申領通行證方式:登陸“青島公安網公安民生警務平臺”進行網上辦理。

本通告發布前已經申領通行證,且證件在有效期限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持證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設置禁行、限行標誌,及時疏導滯留車輛,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實行其他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參與者應當服從交警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指示行駛。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原有重中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關於加強

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宿場所的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是指用於接待住宿的旅館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

旅館包括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包括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場所應當將其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和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

三、留宿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通過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含人證核驗設備)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並實時報送公安機關。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登記入住人員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

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入住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入住登記,主動向留宿場所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並做好記錄。

五、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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