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責任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案情】

2016年3月李某持刀進入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住戶王某家中盜竊,王某與李某發生搏鬥,王某被李某打傷,構成八級傷殘。經查,某物業公司未對進出小區的李某進行檢查登記。現王某以某物業公司違反物業管理合同中安全管理義務的約定,致使王某受傷為由,起訴某物業公司違約。雙方對王某因物業公司違約造成的損失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產生分歧。

【分歧】

對物業公司違約產生的損失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所有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王某受傷是因物業公司違反了物業管理合同中的檢查登記義務,所以王某因李某傷害所造成的所有損失物業公司均應予以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害,只需要賠償即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實際損失。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只發生在侵權責任中,而王某起訴物業公司確實合同糾紛的違約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即王某起訴物業公司違約,只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實際損失,而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精神損失。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因李某受傷,可以選擇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違約責任。王某沒有選擇以侵權糾紛為由起訴加害人李某和物業公司,而是選擇以違約責任糾紛為由單獨起訴物業公司。那麼違約責任就一定需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更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法律對違約責任造成的損失作出了明確的限定,並不包括精神損失。

第三,王某不能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精神損失並不會影響王某在侵權糾紛中向李某主張其精神損失。王某在起訴物業公司違約責任後,仍然可以起訴李某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同,違約責任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國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中並不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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