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四大帽”之三思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著中國足協的“四大帽”新政傳言不斷,坊間也已經將中國足協徵求俱樂部意見的版本全部都披露出來。所謂“四帽”指的是“注資帽”、“薪酬帽”、“獎金帽”、“轉會帽”,中國足協已經醞釀了很久,而且很快就將召開相關會議進行再次研討並給出最終的說法。對於這“四大帽”中的具體數字,記者並無發言權,畢竟俱樂部高層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更清楚目前中國足球“燒錢”究竟“燒”得令人有多痛。不過,“四大帽”的出臺是否真的就可以讓中國足球、中國職業聯賽步入正軌了?這恐怕才更值得思考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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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體與定位明確與否?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就本意而言,中國足協擬出臺“四大帽”的出發點與用心毋庸置疑,希望以此扭轉中國足球指望通過“燒錢”來快速見效的局面,甚至某種程度上已經是迫在眉睫。今年下半年以來,圍繞著職業俱樂部不斷被勒令退出、主動退出或尋求轉讓股份等各種消息不斷,“燒錢”模式已經讓中國職業足球難以為繼,表面紅紅火火的好日子恐怕也已經快到頭的。尤其是,中國足球的競技水平本身並沒有因為“燒錢”而有本質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最高管理部門,中國足協希望出臺一些政策、引導職業俱樂部、職業足球投資更趨合理、向著更理性化方向發展,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時的。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足協的出發點值得點贊。

可是,在中國足協即將出臺新政時,外界的諸多擔心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就是這樣的“新政”能否持久與長效?是否會像過去那樣“上有政策、下游對策”?從1999年中國足協第一次頒佈月薪不得超過1.2萬元的“限薪令”到如今中國足協擬出臺《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財務監管規程》,並配套推出2019-2021年職業俱樂部財務監管指標、涉及“四帽”等,10年來,

中國足協這方面的工作不可謂少,但始終不見效果,根本原因恐怕不在於管理者出臺了多少政策,而在於“管辦不分”,導致N多事宜難以長期堅持下去

就以現在的“燒錢”現象、投資過熱的現象,市場調節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也確實需要出臺某些政策。但是,這些政策恐怕並不應該是由中國足協出面,而更應該是由一個類似職業聯盟的組織或機構出面牽頭,召集各傢俱樂部投資人、管理人共同商議、出臺相關的辦法,然後報請中國足協這個最高的監管部門通過,並具體展開實施。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第四部分“改進完善足球競賽體系和職業聯賽體制”中的第14條明確指出,“調整組建職業聯賽理事會。建立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職業聯賽理事會,負責組織和管理職業聯賽,合理構建中超、中甲、中乙聯賽體系。中國足球協會從基本政策制度、俱樂部准入審查、紀律和仲裁、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對理事會進行監管,派代表到理事會任職。理事會派代表到中國足球協會任職,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和決策。”

但如今的情況是,《方案》中明確要求的“調整組建職業聯賽理事會”一事遲遲未有實質性進展,相反,中國足協卻是“越俎代庖”,取代“職業理事會”或“職業聯盟”制定相關的規則,這是否有背離《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之嫌?《方案》的第7條明確要求中國足協“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中國足球協會內部治理結構、權力運行程序和工作規則”,要求“增強服務意識,克服行政化傾向

”。但如今中國足協出臺“四帽”,是否依然是“緊抓權力不放”、在市場條件下依然讓“行政命令”大行其道而不是採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實質性問題?

儘管在這個過程中,中國足協的出發點和用意是好的,也召集俱樂部徵求意見,而且也確實是部分聽取了俱樂部的意見,諸多像“2019賽季所有國內球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薪酬待遇按稅前金額及新的標準重新簽訂”等條款已經在最新流傳的版本中消失,但是,無論如何恐怕都擺脫不了“行政干預”之嫌。

於是,以“行政命令”下達的這些具體舉措在市場大背景下究竟能維繫多久?這顯然需要打上一個問號的。這其中的核心問題依然還是中國足球的管理主體至今不明、職業俱樂部在聯賽中的定位不清,也就意味著中國足協和俱樂部的關係上依然是“既管又辦”,即所謂的“管辦不分”。這恐怕與《方案》是完全背離的。“四帽”不是不應該出臺,但類似這樣的管理以及組織、實施並不應該是由中國足協,而更應該是由“職業理事會”或“職業聯盟”來具體負責,中國足協更多地應該是從政策的引導、保障及監督上下功夫,也就是職業理事會召集俱樂部擬定這樣的“四帽”,中國足協更多的精力應該是放在監管上。這樣,才能確保類似的政策更長久有效。

2

緣何不首先實施財務公開?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當前,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成本與支出越來越大,不管是俱樂部本身還是俱樂部背後的母公司,明顯感覺負擔難以承受,市場價格嚴重背離價值本身。“四帽”的出臺,從根本上是希望各傢俱樂部進一步趨於投資理性,應該說,中國足協是在為俱樂部“減負”,這也是為什麼圍繞著“四帽”的消息一出臺便廣泛受到歡迎的原因。更進一步而言,

中國足協出臺“四帽”,也是希望能夠尋求財務公平

這些年來,不管是歐足聯還是亞足聯,抑或是亞洲其他國家尤其是西亞地區,紛紛成立了“俱樂部財務控制委員會”、“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並出臺一系列的法規、規定。對於俱樂部處於虧損狀態、或者是違反財務規定,尤其是在球員引援方面超過規定限額的,財務控制機構或委員會可以直接下令禁止俱樂部在一段時間內引進內援或外援,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達到財務收支平衡。負債的俱樂部以轉讓球員的方式來還清債務。如果俱樂部不得不轉讓球員、又不可能引進新的球員,就只能靠從預備隊或青年隊中提拔自己培養的球員,一旦實力不濟而導致最終降級,俱樂部的老闆或母公司當然比誰都更著急。這也是中國足協數年前公佈的“18條”中有關成立“中國職業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或委員會”的動機與目的。與此前所提及的“管辦分離”相對應,類似將給俱樂部“減負”的規定、應該由職業聯盟中類似“

中國職業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或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來完成,而不是由中國足協衝到最前面。

更進一步,想要實施財務公平,很重要一點就是首先要對財務公開。只有在財務公開的情況下,“四帽”的執行情況才能得到有效監督。在《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第二部分“調整改革中國足球協會”中的第7條“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曾明確要求:“中國足球協會按照社團法人機制運行,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審計和監督。”在中國足協率先將財務公開之後,也就可以要求各職業俱樂部將財務公開。只有在財務公開之後,“四帽”的執行情況才能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儘管外界對“恆大模式”非議眾多,但迄今為止,廣州恆大俱樂部因為是國內唯一一家在“新三板”上上市的俱樂部,因而每年俱樂部的財務公開的,也是隨時可以查到的,更是可信的,畢竟上市要求與標準讓恆大俱樂部不敢“造假”,一旦造假,所付出的代價遠超過俱樂部本身的影響力。而其他各傢俱樂部的財務賬目恐怕依然是一筆“糊塗賬”。

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四帽”的標準和依據是什麼?譬如,傳說中的俱樂部總支出限額為12億元人民幣、投資人對俱樂部注資限額為6.5億元人民幣。試問,這些數字是如何得出來的?依據又何在?換而言之,任何政策的出臺,都需要經得起推敲、經得起提問、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而不是出臺政策之後,要求各界“一股腦”地叫好,或者是全盤否定

我們的近鄰日本,職業足球能夠健康發展、職業俱樂部能夠實施財務公平規則,而且日本足協遠沒有中國足協那麼“辛苦”、需要去琢磨那麼多的限制政策,很重要一點恰恰就在於日本職業俱樂部的財務是完全公開的,包括日本足協、日本職業聯盟的財務也全部都是公開的,隨時可以在足協官網上查到,接受全日本球迷與普通民眾的監督

。所以,日本足協、日本職業聯盟等擬定類似這方面的規定或政策,無需像我們現在所擔心的,是不是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所以,不管“四帽”中最終列出的數字如何變,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實施監管、誰來監管?光靠一箇中國足協肯定是遠遠不夠,需要社會各界的配合,但在財務不公開的情況下,類似像“朝陽群眾”這樣的強大力量也就被擋在了門外,中國足協或許未來又將成為眾矢之的

3

“四帽”需汲取U23政策教訓

中国足协“四大帽”之三思

任何規則的制定,其出發點和動機恐怕都是希望本行業或領域向著好的方向發展,相信中國足協此番出臺“四帽”亦是如此。但是,規則永遠是滯後的,否則社會就無法向前發展,現實的發展也將會產生大量的新情況,對規則、既有框架造成衝擊,否則也就不會在現實社會中存在“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一說。所以,規則的出臺,恐怕難有好壞之分,因為其出臺不在於當下及規則本身,而在於其歷史以及演化

如同先前的“U23政策”,從本意來說,希望加強本土年輕球員的培養,這個出發點與動機是不應該受到指責與批評的,或許再過兩三年之後,會逐步見到效果。但是,U23政策出臺之後,因本身缺少細則、沒有展開進一步的細化,導致本土U23球員身價飛漲,這恐怕是政策擬定者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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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臺“U23政策”的同時,完全可以細化為N多條。例如,每隊報名的至少6名U23球員中,必須有4名是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且至少在本俱樂部梯隊中效力滿三年或多年;首發出場的U23球員必須是本俱樂部梯隊中培養或提拔上來的要求,而且須效力滿三年或多年的球員。在替補出場的2名U23球員中,只有一人可以是非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等等。一旦有這樣的細化規定,則這樣的規定首先是對過去一直重視青訓的俱樂部的一種最好的肯定,讓不重視青訓的俱樂部要付出代價;其次,促進俱樂部真正重視本俱樂部的青少年球員培養,而不是“靠買”解決後備人才問題,這也就將現在的一線隊真正與梯隊掛上鉤,真正形成自己的人才網絡。第三,讓本俱樂部的年輕球員有成長機會與空間、看到希望;第四,促進俱樂部的梯隊建設改變思路,不是僅僅取得名次、注重成績,而轉向年輕球員的培養;第四,並不排斥市場行為,讓年輕球員有流動。

等到了第二年,在這個細則中再進一步細化,譬如每隊報名的至少6名U23球員中,必須有5人是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等等。如此,一名U23球員的身價何以能夠被經紀人炒出上億?何至於讓原本設想很好的“U23政策”在實施過程中走樣或被第三方充分利用?

所以,即將出臺的“四帽”政策,好壞並不在於數字。但是,如果在政策公佈之前,不是“由下而上”、在諸多細則方面加以明確,則很有可能會重蹈“U23政策”的覆轍。這恐怕才是各界最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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