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判決:“套路貸”人員被判無期徒刑,借貸合同無效!

一、上海法院首次對三名“套路貸”人員判無期徒刑!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等11人、被告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據悉,這也是上海法院首次對“套路貸”案件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刑!

首例判決:“套路貸”人員被判無期徒刑,借貸合同無效!

庭審現場

首例判決:“套路貸”人員被判無期徒刑,借貸合同無效!

2015年初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後通過註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後勤部、網籤部、催債組等部門,由張某、黃某、謝某等人夥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為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假象,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與被害人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籤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

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查某、張某等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騙得1800餘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後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後三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屬於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套路貸”作為一種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上海二中院今天判決的兩個案例繫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延伸閱讀

“套路貸”從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

被害群體從普通民眾向在校大學生髮展

近日,上海二中院發佈了《2016-2018年“套路貸”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顯示,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套路貸”出現了從傳統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的新趨勢,犯罪手段涉及的關聯犯罪不斷擴張,被害群體也從普通民眾向在校大學生髮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

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二中院及所轄法院共審理一、二審“套路貸”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達211餘人,涉案金額總計1.43億餘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額110餘萬元;但2017年和2018年至今案件數量卻突然增長至了每年15件,涉案金額額大幅增加。

為了讓更多的人認識“套路貸”的形式,防止上當受騙,《白皮書》還總結了“套路貸”的多個特點。如:

特點一 借貸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實為犯罪

各種各樣的“套路貸”案件,往往披著“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的外衣,顯示正常的借貸關係。犯罪分子通常製作形式正規的合同,留下銀行流水痕跡,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各種借貸活動看似合法。但實際上,犯罪分子放貸的目的並不單純,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採用威脅、逼迫、誘騙、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斷使得被害人債務放大,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的痛苦。

犯罪集團聘用部分有訴訟經驗的成員,他們往往參與過許多案件訴訟,具有非常豐富的應訴經驗。公安機關經常因涉民事糾紛、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認定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為“誰主張、誰舉證”,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張。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識,不能留下有力證據,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特點二 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活動隱蔽性強

“套路貸”案件手法多樣、花樣翻新,犯罪分子實施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攫取被害人財產,肆無忌憚。犯罪分子為規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各種藉口,不斷製作虛高的借貸合同、銀行流水等。

與一般的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套路貸”犯罪案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產、汽車等為目標,處心積慮設計各種情節,隱蔽性強,被害人經常過於輕信犯罪分子,無從察覺,落入犯罪分子處心積慮設計的“法律陷阱”之中。司法機關無法取得有力證據,無從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特點三 犯罪手段網絡化,被害群體年輕化

“套路貸”網絡化成為新的趨勢,從傳統的普通民間借貸,演變成為以網絡宣傳、電話宣傳、社交軟件宣傳為手段,以借貸平臺為依託,以廣大網民為下手對象。犯罪分子在網絡上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招徠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鉤,“套路”就緊隨其後。

犯罪分子通過“網絡兼職”“賺外快”等為由,招募其他犯罪分子,誘騙被害對象,網絡成為他們實施犯罪的溫床。網貸平臺亂象頻出,各類如“房貸”“車貸”“手機貸”“校園貸”“裸貸”等名目繁多,許多初入社會或者在校學生紛紛中招,在應聘時或者消費時被“下圈套”,因無法償還貸款,被逼輟學、自殺、賣房抵債。


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目前,社會上有很多非金融機構,專門從事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益生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可能會斷了這些公司的財路,並且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
  •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二)....

(一)關於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於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借款合同》無效,則德享公司應返還高金公司的借款,利息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保護。關於德享公司已經支付的2147.5萬元問題,雖然德享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參加訴訟答辯,但根據高金公司及工行星海支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高金公司自認其已經收取德享公司款項2147.5萬元,工行星海支行也未能證明德享公司還有其他還款,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付款的金額為2147.5萬元。又因工行星海支行未能證明該款項是德享公司對借款本金部分的償還,因此,應認定償還的是逾期借款利息,即本案的兩筆借款本金合計3500萬元未予償還,德享公司仍負償還3500萬元本金的義務.就已經支付的違約金或逾期利息問題,因系當事人自願履行,且德享公司未參加訴訟、未要求返還相應的高額違約金,故不予調整。

附: 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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