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东提出的无理要求,承租方如何维权?
【委 托 人】马某
【案件分类】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东兴 律师
一、案情简介
马某因经营宾馆需要而租赁韦某的房屋,2016年6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用途及每年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后,韦某却多次无理要求涨租,马某并未同意且依合同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自2017年6月起,因马某一直未同意韦某涨租的无理要求,韦某便多次以在宾馆大吵大闹、骚扰客人、断水等过激方式阻止、干扰宾馆正常营业,导致马某的宾馆只能停止营业,给马某带来了重大损失。
二、案情简介
马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王东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的仔细研究, 认为韦某干扰经营的行为使《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马某租赁韦某房屋是用于经营宾馆,现在由于出租人的行为,导致马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马某有理由解除合同。但目前马某的证据还尚需补足。后王律师指导马某收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韦某严重干扰经营的行为的确存在,且直接导致了马某的宾馆无法经营。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退还预交租金,并由韦某赔偿马某包括宾馆装修、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各项共计50万余元。起诉后,经过承办律师多次与韦某联系沟通,说明目前情况,韦某表示自己愿意与马某调解。
三、案件结果
最终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韦某一次性支付马某各项损失共计258600元,同时韦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律师解析
王律师: 我们在办理许多案件时,委托人都会希望尽快处理纠纷,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增加自身诉讼成本。本案的处理算是一种“以调代诉”,我们在向法院起诉立案后,韦某主动要求与我们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这个结果委托人自身也是满意的,既免了委托人的诉累,这也不失为一种新的办案思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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