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非只有華為1.01%的股權,他如何實現對華為的控制力?

任正非只有華為1.01%的股權,他如何實現對華為的控制力?

解釋如下:

公司分為兩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對兩者的運行規則作出了不一樣的規定。通常而言,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會在準備上市(包括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的時候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廣為公眾熟知的各家大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華為不一樣, 華為從一開始就沒有向社會公開募集股金,而是通過自身業務利潤積累+內部募資,所以直到今天,華為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改制。

任正非只有華為1.01%的股權,他如何實現對華為的控制力?

所以,華為的遊戲規則是和其他大公司不一樣的。

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公司的層級可分為四級: 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普通員工。簡單的來說,股東會決定戰略層面的問題,董事會決定戰術層面的問題,其他人員負責執行。所謂的控制公司,就是確保對自己有利的議案在股東會、董事會能夠得到通過。在有限責任公司,控制公司主要指的是控制股東會;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結構複雜(散戶進入的後果),很少有大股東能夠持股50%以上,所以控制公司主要是指控制董事會。

通常而言,人們會有一個固有的認識,就是“同股同權"。也就是說,假設A有10%的股權,那A就有10%的投票權,不會是9%,也不會是11%。所以,如果某個股東的持股比例降到了50%以下,那麼通常就被認為喪失了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事實上,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權的,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注意後半句。

所以,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完全可以規定: “任正非持有1.01%股權,享有98.99%的表決權;工會委員會持有98.99%股權,享有1.01 %的表決權”。這樣一來,不就實現控制了嗎?

當然,玩法遠遠不止這一種,例如:工會委員會與任正非簽訂協議,委託任正非代為行使表決權。或者乾脆把工會委員會的負責人直接就設為任正非。如果要挖再深一點的話,工會委員會本身並不是一個公司,在深圳工商部門也沒有登記,內部運行規則到底是怎樣,我們外人無從得知。但至少有幾個關鍵信息可以確認,一是華為員工並不享有完整的股東權利,只有獲取紅利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被閹割的;二是獲取分紅的資格與員工身份綁定,離職員工的分紅權會被剝奪。

所以說,華為員工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華為公司股東。華為的老闆,有且只有一個,就是任正非。

總而言之,法律規則簡單、明確,而人類的創造力遠比規則要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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