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当地标准”?别被骗

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当地标准”?别被骗

最近中师接到一位被拆迁人的咨询,据被拆迁人讲他的房屋在被拆迁征收的规划区域,但是拆迁方的拆迁补偿标准却很低,多为被拆迁人联合找到拆迁方,拆迁方给出的理由竟是此次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还和被拆迁人讲所有当地补偿标准要执行国家标准,被拆迁人和拆迁方要证明文件时,拆迁方竟以机密文件不对外公开为由拒绝了被拆迁人。多位被拆迁人随后找到中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中师律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于第二日受被拆迁人邀请实地考察,并签署了委托维权协议。今天,中师就要好好和大家讲一讲拆迁补偿标准的“国家标准”和“当地标准”,究竟参照那个标准?标准有没有问题为大家做出解答。中师拆迁律师公众号(zhongshilvshi)

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当地标准”?别被骗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补偿。但是集体土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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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为“伪命题”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我国幅员辽阔,城市农村分布错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市场行情也是千差万别,也就说不可能有一个具体和统一的补偿标准。还有,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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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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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标准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就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再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就是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二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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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补偿标准的红线

地方政策或者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问题,即实践中确实存在的可能规定到多少钱一平的情况。具体到每一起房屋拆迁案件,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至于地方政策或者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甚至是评估报告,都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征收拆迁,补偿问题都应当由双方协商,而不是直接按照哪个所谓的标准 。要坚持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降低被拆迁户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终上所述,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而统一的标准,虽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但都要遵循法律法规,但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不因为拆迁降低自己的原有居住水平,如果补偿不合理,除了向拆迁方进行谈判争取的,如果谈判不成功的要及早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师拆迁律师公众号(zhongshi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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