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儿在学校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儿在学校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葛女士的儿子孙某今年8岁,上小学二年级。在一次体育课中,孙某与方某不断追逐打闹,孙某在方某的追逐下摔倒,造成前臂骨折,膝关节软组织受伤。随后,孙某被代课体育老师宋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

对于孙某受伤赔偿问题,葛女士认为,儿子之所以摔倒受伤,是由于方某的追逐行为造成的,方某及其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某父母认为,小孩儿之间的追逐打闹是很正常的现象,孙某摔倒时与自己儿子之间并未发生身体接触,是孙某自己不慎造成的,应当有孙某自己承担责任;学校则认为,代课体育老师在体育活动期间多次要求学生不要追逐打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且在孙某受伤后及时将孙某送往医院医治,也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帮扶义务,为此,学校不应当对孙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孙某受伤所受损失到底该如何承担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次孙某摔倒受伤事件中,方某的追逐行为是造成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孙某与方某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体育老师宋某仅仅口头要求学生不要追逐打闹,但对孙某与方某的追逐打闹行为没有及时的进行制止,未尽到管理义务,学校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为此,对于孙某摔倒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孙某及其父母、方某及其父母、学校三方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可以由三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确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