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能使用新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能使用新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1月9日剛發佈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小微企業的標準做出了新的規定,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一、那麼小微企業要如何享受這些優惠呢?

很多人對“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句話,不是很理解。

簡單來說,在從行業性質、從業人數和資產規模等符合標準的前提下:

(一)應納稅所得額≤100萬時:

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這個是稅基)×20%(稅率)

(二)100萬<應納稅所得額≤300萬時:

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應納稅所得額-100)×50%】(這個是稅基)×20%(稅率)

(三)300萬<應納稅所得額時:

不享受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在不考慮其他優惠條件的情況下。

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基)×25%(稅率)。

二、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能使用上述優惠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2018年的彙算清繳還是按照舊的小微企業標準來執行,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