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如何入賬?

(一)案例背景

我公司在2018年8月採購材料一批,該材料已領用並投入生產,由於我公司欠供應商貨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公司仍未取得該批材料的發票,那麼我公司在進行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該批未取得發票而實際領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沒有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如何入賬?


(二)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三)風險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只要企業在2019年5月31日彙算清繳前,能夠提供該批材料的有效票據憑證,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否則2018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不得扣除。

如果企業在2019年5月31日後取得該批材料的有效憑證,那麼屬於以前年度實際發生應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業在5年內向稅務部門做出專項申報說明後,追補至2018年度進行扣除。

本文摘自 降低稅負:企業涉稅風險防範與節稅技巧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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