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中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納稅?

工資、薪金中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2019年1月,某銀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張某在銀行工作已經20年,因符合政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補償收入17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2000元),按國家規定向相關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共計24000元。李某在銀行工作10年,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也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補償收入40000元,實際按規定繳存“三險一金”4800元。單位在發放上述補償款時按如下方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張某:(170000-12000×3)×10%-2520=10880(元);

李某:(40000-12000×3) ×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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