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草案修訂說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3月8日披露了《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報告書(草案)》”),並於2019年3月15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中小板重組問詢函(需行政許可)【2019】第10號)(以下簡稱“《問詢函》”)。針對《問詢函》中提及的問題,公司與各中介機構及相關各方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分析、核查及逐項落實,並對《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進行了修訂與補充。具體情況如下: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3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的回覆公告》以及《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修訂稿)》。

特此公告。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3月21日

證券代碼:002252 證券簡稱:上海萊士 公告編號:2019-028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 的回覆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3月8日披露了《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報告書(草案)》”),並於2019年3月15日收到貴所下發的《關於對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中小板重組問詢函(需行政許可)【2019】第10號)(以下簡稱“《問詢函》”)。

公司現根據問詢函所涉問題進行說明和答覆,具體內容如下:

在本回復中,除非文義載明,相關簡稱與《報告書(草案)》中“釋義”所定義的詞語或簡稱具有相同的含義。

一、關於重組方案

1、根據報告書(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後基立福將持有你公司26.2%股權,成為公司第二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相差0.53%,與第三大股東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相差0.43%。交易完成後你公司認為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仍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請你公司補充說明:

(1)本次交易完成後,科瑞天誠、基立福與萊士中國股權比例差異較小,你公司認為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仍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依據和合理性,未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措施;

(2)結合交易完成後,你公司董事會提名權分配安排、決策機制和利潤分配機制的變化和影響,說明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如產生意見分歧,雙方及公司將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並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

(3)實際控制人鄭躍文和Kieu Hoang(黃凱)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或其他一致行動安排等;

(4)綜合上述因素,對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說明本次方案不構成重組上市的依據。

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上述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1)本次交易完成後,科瑞天誠、基立福與萊士中國股權比例差異較小,你公司認為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仍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依據和合理性,未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措施

一、科瑞天誠、基立福與萊士中國股權比例差異較小,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仍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依據和合理性

根據上市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及相關公告文件,本次重組前60個月內,上海萊士實際控制人為鄭躍文與Kieu Hoang(黃凱)。本次重組完成前後,上海萊士股權結構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後,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與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表決權占上市公司總股份數比例分別為26.73%、25.77%,基立福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表決權占上市公司總股份數比例為26.20%,雖然第一大股東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第三大股東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與第二大股東基立福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較為接近,但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後,若延續上市公司首發以來對控股股東的認定,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仍擁有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此外,雖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中所附的《上海萊士章程修正案》約定了,上海萊士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時,“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本章程的修改及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的交易”等事項需要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3/4以上通過;其餘的特別決議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需要持有表決權3/4以上通過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基立福一方擁有的僅為保護性權利,未能影響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綜上所述,儘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表決權股份比例與基立福較為接近,但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合計超過50%,若延續上市公司首發以來對控股股東的認定,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仍擁有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此外,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中所附的《上海萊士章程修正案》的約定,基立福一方僅擁有保護性權利,未能影響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二、未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措施

為了進一步維護控制權穩定性,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已分別承諾“1、不會主動放棄上市公司控制權。2、本次交易完成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積極行使包括提名權、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利和董事權利,不會主動放棄或促使本承諾人的一致行動人放棄所享有的任何股東權利和董事權利,努力保持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管理層團隊的實質影響力。”

(2)結合交易完成後,你公司董事會提名權分配安排、決策機制和利潤分配機制的變化和影響,說明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如產生意見分歧,雙方及公司將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並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

一、董事會提名權分配安排、決策機制、利潤分配機制的變化和影響

根據上海萊士《公司章程》的規定,上海萊士董事會應由9名董事組成。根據《戰略合作總協議》的相關約定,“基立福股東有權提名公司非獨立董事兩名”。

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包括6名非獨立董事(其中兩名由基立福提名)和3名獨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將有2名董事由基立福提名,在非獨立董事及全體董事數量中均佔少數席位。

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中所附的《上海萊士章程修正案》,“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本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股東回報規劃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應當取得多於出席董事會會議的3/4董事同意。”由於基立福提名董事占上海萊士非獨立董事及全體董事數量中均佔少數席位,基立福無法對董事會實施控制。

上海萊士《公司章程》規定了利潤分配政策,明確了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政策、決策程序及組織實施;上海萊士還制定了《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8-2020)股東回報規劃》。上述文件規定: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

根據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出具的說明“上海萊士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對上海萊士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適當且必要的修改,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劃,並由上海萊士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上海萊士目前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制訂具體的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未來,雙方將支持上海萊士將進一步完善利潤分配機制,強化投資者回報。”但由於本次交易完成後,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股東回報規劃方案由“需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並經全體獨立董事2/3以上同意”變更為“應當取得多於出席董事會會議的3/4董事同意。”相比起交易前,交易完成後的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考慮了更大範圍的董事的意見,更有利於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二、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如產生意見分歧,雙方及公司將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據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出具的說明:“自上海萊士自1988年設立以來,上海萊士一直為中外合資企業,且主要股東長期保持持股比例相同或接近,任何一方不單獨控制公司。2008年上海萊士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各持股50%,因此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直至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一直被認定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鄭躍文和Kieu Hoang(黃凱)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以來雙方從未就相關決策在董事會相關決策表決時產生分歧。

如果未來雙方就相關決策事項產生分歧,將友好協商解決分歧。同時將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通過上海萊士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管理架構的有效運轉,保證上海萊士治理的有效性。”

三、風險提示

已在重組報告書(草案)中的“重大風險提示\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三)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治理的風險”及“第十二節 風險因素\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三)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治理的風險”補充披露了以下的風險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後,根據公司章程修正案關於董事提名權及部分涉及公司經營規劃的特定事項所需董事會通過票數的約定,公司治理結構將產生一定變化。雖然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出具了聲明‘如果未來雙方就相關決策事項產生分歧,將友好協商解決分歧。同時將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通過上海萊士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管理架構的有效運轉,保證上海萊士治理的有效性。’但仍然存在控股股東產生意見分歧導致的公司重大事項未能及時得出決議的風險。提請投資者注意上述風險。”

(3)實際控制人鄭躍文和Kieu Hoang(黃凱)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或其他一致行動安排等

根據實際控制人鄭躍文、Kieu Hoang(黃凱)出具的書面確認,目前兩人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或其他一致行動安排。

(4)綜合上述因素,對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說明本次方案不構成重組上市的依據

《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本次交易前,上海萊士的控股股東為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實際控制人為鄭躍文與Kieu Hoang(黃凱)。根據上海萊士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文件,2008年上海萊士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科瑞天誠作為中方股東、萊士中國作為外方股東各持股50%,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直至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一直被認定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鄭躍文與Kieu Hoang(黃凱)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後,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依舊為公司第一大股東,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為公司第三大股東,其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明顯高於基立福。考慮到科瑞天誠及萊士中國所出具的關於未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承諾及交易完成後公司董事會提名權分配安排、決策機制和利潤分配機制的約定中基立福均無法控制上市公司,若延續上述控制權的認定,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上海萊士實際控制人仍為鄭躍文與Kieu Hoang(黃凱),本次重組前後不涉及上海萊士實際控制人的變更,本次交易不屬於《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不構成重組上市。

(5)補充披露

以上內容已在草案(修訂稿)的“重大事項\三、本次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關聯交易、重組上市\(三)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中補充披露。

(6)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交易完成後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及其各自一致行動人持股合計超過50%,若延續上市公司首發以來對控股股東的認定,科瑞天誠與萊士中國仍擁有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由於基立福提名董事占上海萊士非獨立董事及全體董事數量中均佔少數席位,基立福無法對董事會實施控制;根據實際控制人鄭躍文、Kieu Hoang(黃凱)出具的書面確認,目前兩人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或其他一致行動安排;若延續上海萊士自首發以來關於控制權的認定,本次交易前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

2、本次交易標的為境外公司。交易完成後,基立福將持有上市公司26.2%股權,上市公司將持有標的公司45%股權。

(1)請結合產業情況,補充說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

(2)請對照境內外有關監管規定,補充說明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程序的具體情況、截至目前的進展及後續時間安排,是否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並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本次交易標的GDS的主營業務屬於血液診斷行業,根據《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本次交易不屬於限制或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領域。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關於本次交易的外國投資者條件

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近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基立福系依法於西班牙設立且為西班牙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經查閱基立福年報,該公司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根據基立福2018年年報,其合併口徑總資產為124.77億歐元,符合《戰投管理辦法》“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之規定。基立福擁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根據基立福出具的《承諾函》:“1、除2015年,本承諾人因未及時履行經濟集中的通知事項受到西班牙國家市場和競爭委員會106,493歐元的處罰(目前正在上訴)外,本承諾人最近五年內均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2、本承諾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償還大額債務、未履行承諾、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況。”根據基立福公開信息及其出具的承諾函,基立福(包括其母公司)2016年至今無受到境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的記錄。

綜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對方基立福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關於外國投資者的規定。

(二)關於本次交易的戰略投資相關要求

1、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上海萊士擬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GDS45%股權。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之規定。

2、本次交易外國投資者取得上海萊士的相關比例

根據上海萊士與基立福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基立福將在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後,成為上海萊士的第二大股東,基立福持有上海萊士不低於10%的股份。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除外” 之規定。

3、本次交易股份鎖定的相關安排

根據基立福出具的《承諾函》:“本公司通過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權資產交易所獲得的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自上述新股發行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之規定。

4、本次交易涉及行業

上海萊士的主營業務為生產和銷售血液製品,血液製品屬於生物製品行業的細分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血液診斷行業及血液製品行業的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未作出明確規定且不屬於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領域。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之規定。

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情況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相關情況。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規定。

三、風險提示

重組報告書(草案)“重大風險提示\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第十二節 風險因素\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部分已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審批風險”,現進一步補充披露如下:

“特別提示的是,本次交易應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截至目前,根據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對手的相關情況,本次交易符合前述相關規定,應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審批程序,但是本次交易能否\何時取得審批核準尚不明確,如該等審查無法通過,將會導致本次交易終止或無法繼續進行。”

一、涉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程序

本次重組尚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報批程序中,涉及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的程序如下:

(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備案程序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第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註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本辦法所稱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且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根據《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GDS主營業務血液檢測設備和試劑生產不屬於境外投資敏感行業;另根據上海萊士的工商登記資料,上海萊士的註冊地址為上海市奉賢區望園路2009號,屬地方企業;同時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本次交易價格為人民幣13,246,243,560元,故本次交易屬於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類型,應由上海萊士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備案程序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併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備案和核準,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並向獲得備案或核准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製並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九條 對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GDS主營業務血液檢測設備和試劑生產不屬於商務部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

根據上海萊士的工商登記資料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本次交易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由上海萊士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備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批准程序

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併購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第三條 經商務部批准,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根據本次重組方案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構成《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行為,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須取得商務部批准。

(四)標的資產涉及的境外安全審查或外資審查

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本次交易交割前需完成GDS所在國相關安全審查事項。經凱易律所書面確認,根據《2018年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交易雙方須向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共同提交審查通知。

(五)標的資產涉及的境外反壟斷審查

根據凱易律所出具的確認,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國反壟斷審查備案,基立福和上海萊士均需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進行申報,並至等待期結束後方可交割。同時,美國反壟斷審查備案等待期一般為30天,但審查機關有權提前終止或延長。

(六)中國證監會批准程序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提交併購重組委審核。”

根據本次重組方案,本次交易應當提交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

二、截至目前的進展及後續時間安排,是否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

(一)涉及境內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進展情況

上海萊士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臨時)會議已通過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將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履行備案程序,並向中國證監會、商務部、發改委等主管部門報送行政許可申請或備案申請。

本次交易將於上海萊士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具備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部委正常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的條件,截至本回復公告日,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

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獨立作出核准決定。

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的相關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述境內審批或備案事項均為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條件,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的相關規定,本次交易方案未履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及國家發改委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程序、未取得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批准,不影響本次交易申請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僅影響本次交易的實施。

(二)涉及境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進展情況

本次交易尚在進行美國反壟斷審查備案、安全審查的材料準備工作,預計將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後且準備完成後進行申報。

三、風險提示

重組報告書(草案)“重大風險提示\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第十二節 風險因素\一、本次交易相關的風險”已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審批風險”,現進一步補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報告書公告日,本次交易尚需滿足多項條件方可實施。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加之,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內外主管機關的審批或備案程序均尚未完成,能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或核准,以及獲得相關批准或核准的時間,均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終成功實施存在不確定性,提請投資者關注上述風險。”

(3)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和律師意見

一、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

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根據本次重組方案,本次交易將於上海萊士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具備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部委正常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的條件,截至財務顧問核查意見出具日,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根據上海萊士出具的確認,基立福和上海萊士尚在進行美國反壟斷審查備案和安全審查的材料準備工作,預計將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且相關工作準備完成後進行申報。

二、律師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根據本次重組方案,本次交易將於上海萊士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具備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部委正常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的條件,截至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報送境內行政許可/備案申請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根據上海萊士出具的書面確認,基立福和上海萊士尚在進行美國反壟斷審查備案和安全審查的材料準備工作,預計將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且相關工作準備完成後進行申報。

3、根據報告書(草案),基立福認購上市公司新股鎖定期為36個月。此外,基立福承諾標的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累積EBITDA總額將不少於13億美元。如低於承諾累積EBITDA,則基立福將根據差額部分計算應向上市公司進行現金補償的金額。

(1)請以舉例方式說明基立福未實現業績承諾時應補償金額、對應的補償方法和實現方式;

(2)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業績承諾期長於股份鎖定期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如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基立福是否有能力支付業績補償款,以及在其持有的股份已經解鎖的情況下,你公司如何保障業績承諾的實現;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3)結合行業情況、標的公司最近兩年一期經審計的EBITDA財務數據、業務發展、主要產品情況等,補充披露標的公司業績承諾的可實現性,並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

(1)請以舉例方式說明基立福未實現業績承諾時應補償金額、對應的補償方法和實現方式

一、協議約定的業績承諾及補償方式

根據上海萊士與基立福簽署的《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基立福承諾GDS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該等期間簡稱“測評期”)內累積EBITDA總額將不少於13億美元(該等金額簡稱“承諾累積EBITDA”)。“EBITDA”是指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並按與GDS採用的慣例、政策和程序(及其不時的修訂或增補)一致的方式所計算的GDS該期間內的未計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的利潤(為免疑義,包括非經常性收益)。GDS在測評期內的累積EBITDA應當經上海萊士聘請且基立福認可的合格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予以確認。

上海萊士應在其2023年年報披露承諾累積EBITDA與在測評期內實現的GDS累積EBITDA之間的差異情況。如在測評期內實現的GDS累積EBITDA低於承諾累積EBITDA,則基立福應向上海萊士進行補償。如在測評期內實現的GDS累積EBITDA等於或高於承諾累積EBITDA,則基立福無義務向上海萊士進行補償。

在測評期內,GDS實現的累積EBITDA應不低於承諾累積EBITDA。如存在不足,則基立福應向上海萊士補償(“差額調整義務”),補償部分的金額應相當於(1)上海萊士持有的GDS完全稀釋的股份,相對於GDS全部完全稀釋的股份的合計百分比(在擬出資GDS股份交割後即為45%),乘以(2)不足部分的金額。基立福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履行差額調整義務。

差額調整義務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過基立福在本次交易中所獲得的、作為交易對價的上海萊士股份(包括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或送紅股所得的股份)本次發行的價值;累計補償金額以本次交易的交易價格為上限。

經交易雙方協商,上述補償義務應為上海萊士就任何低於GDS承諾累積EBITDA的不足部分所獲得的唯一且僅有的救濟。

如基立福有義務要履行差額調整義務,則在確定補償金額之後基立福應在上海萊士向其發出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以現金支付至上海萊士指定的銀行賬戶內以履行差額調整義務。

二、舉例說明基立福未實現業績承諾時應補償金額、對應的補償方法和實現方式

(一)當測評期內,GDS實現的累積EBITDA等於或高於13億美元時,基立福無需向上海萊士進行補償;

(二)當測評期內,GDS實現的累積EBITDA低於13億美元時,假設GDS實現的累積EBITDA為12億美元,則基立福應向上海萊士補償,補償的金額=45%*(13億美元-12億美元)= 4,500萬美元,補償方法為現金補償,基立福應在上海萊士向其發出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以現金支付至上海萊士指定的銀行賬戶內以履行補償義務。

(2)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業績承諾期長於股份鎖定期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如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基立福是否有能力支付業績補償款,以及在其持有的股份已經解鎖的情況下,你公司如何保障業績承諾的實現;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一、業績承諾期長於股份鎖定期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及經雙方協商,基立福認購的所有上海萊士新股(包括但不限於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鎖定期為自本次交易所涉上海萊士新股首次發行之日起36個月,該股份鎖定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由於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補償,如本次交易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基立福將用現金進行補償,基立福履行補償義務的能力不受股份鎖定期的影響,因此業績承諾期長於股份鎖定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如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基立福支付業績補償款的能力

基立福為西班牙上市公司,是全球血液製品行業的領導者,總部位於西班牙巴塞羅那,在全球3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1,000多名員工,產品和服務銷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最近兩年經審計的簡要財務數據(合併口徑)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簡要數據

單位:千歐元

(二)利潤表簡要數據

(三)現金流量表簡要數據

如上表所示,基立福的盈利能力良好、現金流充裕,如本次交易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基立福將有相應實力支付業績補償款。

三、在基立福持有的股份已經解鎖的情況下,如何保障業績承諾的實現

由於本次業績承諾的補償方式為現金補償,不涉及股份補償情況,無論基立福持有的股份是否解鎖,如本次交易觸發業績補償,基立福將基於自身實力支付業績補償的現金款項,因此基立福持有股份的鎖定期不影響本次交易業績補償的實現情況。

其次,GDS自身的業務發展、主要產品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的盈利情況保證了其業績承諾的可實現性,詳情請見本題第二小問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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