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指南8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一 案件受理費

1.財產感覺的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繳納:

(1)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1)離婚案件沒見繳納50元至300元。設計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個全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納200元至500元。設計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才成類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但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異議不成立的,沒見交納50元至100元。

二 申請費

1. 需要申請交納申請費的案件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告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還是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轉播有限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2.申請執行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再起訴時尚未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力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力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力人在訴訟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並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在交納案件受理費。

3.申請支付令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參長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 不繳納訴訟費和部分交納訴訟費的情形

1.不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

(1)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2)裁定不預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但是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部分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

(1)以調節方式結案或當事人是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使用簡易程序神鹿的案件,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3)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反訴(即被告同時告原告)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按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按照不服原審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 訴訟費用如何負擔?

1.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按照以下原則負擔:

(1)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除外。

(2)按照比例分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公共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協商負擔:調解,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雙方方式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2.申請費按照以下原則負擔:

(1)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體哦啊結束,公證機構一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申請費有被執行人負擔。

(2)協商負擔: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決定。

(3)申請人負擔:申請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4)人民法院決定負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費,有人民法院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五 訴訟費用交納時間

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通知後7日內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在7日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減,免交的,或者雖提出申請但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的,法院將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不在審理該案。

六 訴訟費用的緩繳,減交或免交

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減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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