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整理】尋釁滋事罪刑法規範總整理

【規範整理】尋釁滋事罪刑法規範總整理

尋釁滋事罪刑法規範總整理

(來源:《刑法規範總整理》(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將於2019年4月出版)

【現行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相關規範】

目 錄

一、現行有效的刑法規範

1.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

2. 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

3.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

4.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

5.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

6.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

7. 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2014)

8.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

9.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108年)

10.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2019年)

二、失效的刑法規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2.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

3. 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

4. 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1986年)

5. 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1988年)

6.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

7. 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正 文

現行有效的刑法規範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釋(2003)8號]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法發(2005)8號]

九、關於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後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後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2006年1月11日公佈,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06)1號]

第八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發,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5日公佈,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釋〔2013〕18號]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6日公佈,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4月22日,法發〔2014〕5號]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發佈,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7年3月9日印發修訂稿並於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法發〔2017〕7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印發,法發〔2018〕1號)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區別於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1)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採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8日)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七)本意見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失效的刑法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佈,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條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施行]

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凶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3號]

一、怎樣認定流氓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流氓罪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是對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中的嚴重犯罪分子加重處刑的規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雖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財產受到損害,但它的本質特徵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兇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的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

刑法中列舉的破壞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動,“情節惡劣”的,就構成流氓罪。

聚眾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其他流氓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進行破壞騷擾。

侮辱婦女,一般是指用淫穢下流的行為或暴力、脅迫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包括幼女)。

其他流氓活動,是指上面列舉的流氓活動形式所不能包括的流氓犯罪行為。

二、怎樣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在於把流氓罪同一般流氓違法行為嚴格加以區別,而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

聚眾鬥毆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次數雖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5.聚眾鬥毆造成人身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以打人取樂,隨意毆打群眾,或多次向人身、車輛、住宅拋投石塊、汙物等,造成後果,引起公憤的;

2.在城鄉市場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活動,引起公憤的;

3.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結夥哄搶、哄拿或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侮辱婦女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追逐、堵截婦女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結夥、持械追逐、堵截婦女的;

2.在公共場所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或者在侮辱婦女時造成輕傷的;

3.在公共場所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頂擦婦女身體,屢教不改的;

4.用淫穢行為或暴力、脅迫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多人,或人數雖少,後果嚴重的,以及在公共場所公開猥褻婦女引起公憤的。

其他流氓活動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利用淫穢物品教唆、引誘青少年進行流氓犯罪活動的,或者在社會上經常傳播淫穢物品,危害嚴重的;

2.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包括聚眾奸宿)危害嚴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屢教不改者;

3.不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情節嚴重的;

4.以玩弄女性為目的,採取誘騙等手段姦淫婦女多人的;或者雖姦淫婦女人數較少,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影響很壞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5.雞姦幼童的;強行雞姦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雞姦,情節嚴重的。

凡構成流氓罪的,應依法予以刑事處分。對不構成流氓罪但有一般流氓違法行為的,或者犯流氓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分別情況,由主管部門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勞動教養或者作其他處理。

三、怎樣區分流氓罪和與其相近似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流氓罪與強姦罪的區別,另見《關於當前審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2.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不應按流氓罪處理。其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流氓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有區別。煽惑群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分別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這兩種罪,依法只對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兼犯其他罪行的流氓罪犯應如何定罪和處罰?

流氓罪犯兼犯殺人、重傷、搶劫、強姦和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等罪行的,應按數罪併罰懲處。

有的罪犯作案中的數個行為,不宜分別獨立定罪,可按其中的主要的罪行從重處罰。例如:在聚眾鬥毆或尋釁滋事中造成他人輕傷,搶奪或毀壞少量財物的,就以流氓罪處罰。因小事尋釁而故意殺人的,就以殺人罪處罰。

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在辦案中如何具體應用?

1.關於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5月26日下發的高檢發(研)12號《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執行。

2.“攜帶凶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流氓罪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都可能發生“攜帶凶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情況。攜帶凶器,是指攜帶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枝、鐵棍、木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對“情節嚴重”,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攜帶並使用兇器,已造成重傷、殺人等嚴重後果的,應與傷害罪、殺人罪並罰。雖未造成重傷、殺人後果,但情節嚴重的,如經常攜帶凶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對群眾造成嚴重威脅的,或者攜帶並使用兇器,致多人受輕傷的,可以單獨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的第一條第1項判處。

“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一般是指橫行鄉里,稱霸一方,進行各種流氓活動,民憤很大的;在集市、車站、碼頭、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或者闖入機關、學校、廠礦企業、部隊營房、公民住宅,以及在公共車輛上大肆進行流氓活動,造成社會嚴重不安,引起群眾強烈義憤的;用野蠻、殘酷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後果嚴重、影響極壞的;對外國人或者勾結外國人進行流氓活動,政治影響極壞的;經常或大量傳播淫穢物品,利用淫穢物品教唆青少年犯流氓罪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社會危害性很大的。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的規定,對上述兩種嚴重的流氓犯罪分子,都可以按照不同罪行,分別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這個量刑幅度較寬,在判決時應根據具體案情區別對待,正確處刑,判處死刑的,要嚴格掌握。

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法(研)復(1986)9號]

三、請示的第三、四、五個問題,即:霸佔售票窗口,強行發放自制的編隊序號,迫使旅客購買序號,尋釁滋事,毆打旅客,破壞公共秩序,使營業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均可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定為流氓罪。

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8年7月6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88)高檢會(研)字第10號]

七、霸佔售票窗口,強行發放自制的編隊序號,迫使旅客購買序號,尋釁滋事,毆打旅客,破壞售票秩序,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印發,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發(2010)36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9月9日,公通字〔2014〕34號]

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八)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對實施本意見規定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宗教事務管理以及互聯網、印刷、出版管理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進行教育、訓誡,責令停止活動。對其持有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繳。

【規範整理】尋釁滋事罪刑法規範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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