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補償過低?試試從拆遷許可證上找貓膩,屢試不爽!

行政機關核發拆遷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行為,且直接涉及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那麼,核發拆遷許可證,是否需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未組織聽證或者作出拆遷許可之後組織聽證,拆遷許可是否合法?我們跟隨下面的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城中村改造補償過低?試試從拆遷許可證上找貓膩,屢試不爽!

案情回顧:

江女士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裡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合法房屋,不久,由於當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江女士的房屋被劃入拆遷範圍。但在洽談拆遷補償時,江女士認為有關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實在太低,無法接受。

於是拆遷雙方在補償問題上僵持不下,隨著時間的推移,有關部門也越發急躁,甚至還以強制拆除來威脅江女士。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強權相抗爭,江女士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起拆遷糾紛。經過多方打聽,找到了律問問。

辦案結果:

律師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深入分析,並針對本案制定了一系列的拆遷維權方案。在律師的協助下,江女士將當地國土局訴至法院。

律師指出:國土局作出《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沒有履行審查義務,沒有進行聽證,導致江女士在未能進行陳述、申辯的情況下,其房屋就被納入拆遷範圍,侵害了江女士的合法權益。

而國土局則辯稱:內部已經召開過“拆遷許可聽證會”,被拆遷人包括江女士及律師參加了聽證會,國土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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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各項焦點問題,律師與國土局的律師展開了激烈辯論,針對其中的關鍵點,法院最終採納了我方律師的意見。

案件解析:

《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47條第1款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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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當地國土局作出拆遷許可之前並沒有進行聽證,作出拆遷許可之後再進行聽證的,顯然不能作為拆遷許可程序合法的證據。

實踐中,像本案中這樣不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拆遷許可的情況,可謂比比皆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損的實例也並不罕見,但是拿起法律武器的卻少之又少,勇敢站起來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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