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补偿过低?试试从拆迁许可证上找猫腻,屡试不爽!

行政机关核发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且直接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那么,核发拆迁许可证,是否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未组织听证或者作出拆迁许可之后组织听证,拆迁许可是否合法?我们跟随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城中村改造补偿过低?试试从拆迁许可证上找猫腻,屡试不爽!

案情回顾:

江女士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合法房屋,不久,由于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江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但在洽谈拆迁补偿时,江女士认为有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实在太低,无法接受。

于是拆迁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僵持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部门也越发急躁,甚至还以强制拆除来威胁江女士。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强权相抗争,江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律问问。

办案结果:

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并针对本案制定了一系列的拆迁维权方案。在律师的协助下,江女士将当地国土局诉至法院。

律师指出:国土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没有进行听证,导致江女士在未能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其房屋就被纳入拆迁范围,侵害了江女士的合法权益。

而国土局则辩称:内部已经召开过“拆迁许可听证会”,被拆迁人包括江女士及律师参加了听证会,国土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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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项焦点问题,律师与国土局的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其中的关键点,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

案件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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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地国土局作出拆迁许可之前并没有进行听证,作出拆迁许可之后再进行听证的,显然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程序合法的证据。

实践中,像本案中这样不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拆迁许可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的实例也并不罕见,但是拿起法律武器的却少之又少,勇敢站起来保护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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