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用甲骨文造字原理說明“儒”是結繩時代的契約中介

現在有一種很流行的觀點,把政府看成是文明的標誌,有政府才是有秩序、有文明。這是一種歐美人搗鼓出來的淺薄觀點,中國傳統並不這麼認為,因為在有政府之前,中國已經存在一個漫長的秩序社會。這是一個結繩、書契社會,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原始的兩種形態,因此也是一個契約社會。整個社會的秩序是靠契約來維持,這就是《周易》所說的:“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工)以治、萬民以察”。

中國傳統的史觀是一個“三皇五帝”框架,五帝之前,還有一個三皇時代,這個三皇時代,實際上就是純粹的結繩和書契時代,即純粹的契約時代。所謂的純粹契約時代,就是一個只有契約而沒有政府的時代,社會的秩序僅靠契約來維持。

黃帝之後,一直到西周,中國依然是一個契約時代,是一個結繩、書契時代,但是,已經不純粹了,因為已經有政府了,是政府與契約並存,但是以契約為主導。當然,政府的正式形成是堯舜時期的事。黃帝到堯舜之間是個五帝時代,也是政府的孕育時期。

契約的簽訂和執行一般都需要一個作為中介的第三方,因為直接的契約雙方可能會出現分歧、糾紛,需要契約中介來幫助溝通,進行評理、說服,以便消除分歧,形成共識。同時,契約中介還會幫助製作契約,給繩子打結,刻寫書契。

但是,不是隨便一個人都可以去做契約中介,一般都是由社會中德高望重的人來充當。這些人擁有很高德道德威望,通情達理,善於講理、評理,其建議和意見能夠得到普遍的尊重,代表著公平和正義。這些人被一般尊稱為“大人”。這一點被甲骨文的字形明確記錄。

甲骨文“大”是對人的象形,但絕非象形字,因為如果是象形字,“大”的意思應該是“人”,而非“大”,從人的形象上也很難直接推導出“大”的義項來。顯然,這個“大”不是對一般人的象形,而是僅僅對“大人”的象形,所指代的不是一般的人,而僅僅是“大人”。“大”的義項正式來自“大人”之“大”。“大人”之“大”並不在外形,而在內在的道德,即“大”在德上,而非大在形上。所以,“大人”也可以直接說成“大德”。

“大”的義項是從“大人”的道德之“大”引申推廣而出的。而道德之“大”是一種抽象的“大”,一般意義的“大”更是具體的“大”,因此,就“大”來說,其義項的產生順序是先抽象,後具體。與現在所流行的文字產生理論恰恰相反。現代人想當然地認為,文字的產生是從具體到抽象的一個漸進過程,字形的起源都是對具體事物的象形,其原始義項也都是指具體的事物,抽象的義項都是後生的,都具體的義項引申而出。

“大”的原始意思是“大人”,“大人”絕對是無法通過象形來表達的,因為“大人”的“大”是內在的“德”的“大”,是抽象的“大”。“大人”之“大”的義項,只能通過人為的賦予才能實現,將“大”的意思賦予到“大”的字形之上。“大”的字形只是一個符號,一個載體,用來被賦予和承載抽象的道德之“大”。

因此,“大”的造字過程是一個人為賦予的過程,將抽象的意思,賦予到字形符號之上。或者說是一個找形、借形過程,而非象形過程,為抽象的“大”形成一個合適字形,合適的符號,這個字形和符號能夠更好地承載和傳達抽象的“大”。

漢字這種借形、找形的造字原理是普遍的、根本的,是甲骨文的造字基礎。所有有的核心字,即承載主要價值觀點的字,都是借形、找形字,而非象形字。漢字從根本上來說,是借形字、找形字,而非象形字。當然這麼說,並不是否定象形字的存在,也有,但是數量很少,而且都是邊緣字。

甲骨文中還有一種造字法是“象德”、或者“借德”,這樣的字是“象德字”、“借德字”。因為某種具體的東西,具備某種象人的“德”的東西,然後就借用表達人之“德”的符號,去表達這種具體的東西。“水”就是一個典型的“象德”、“借德”字,而非象現代文字學家所想當然的,是一個象形字。


再用甲骨文造字原理說明“儒”是結繩時代的契約中介


在甲骨文“水”中,中間彎曲的實現,可以看作是對河道的象形,或者對河流的象形,兩側的斷線是什麼?絕非是對水的象形,因為水是存在於河道之內,而非河道之外。實際上,兩側的斷線是表“德”符號,所表的“德”就是遵循、尊重,對“大人”的遵循、對“道”遵循。

水有一種屬性,就是其流動一定是朝下的,遵循朝下的規律。河裡的水則是遵循河道而流動。這種屬性很象人的篇品德,也是遵循,是對“大人”的遵循,對道理的遵循。在對“水”進行造字時,就強調了水的遵循的屬性。代表河道的實線兩側的斷線,就是表德符號,所表的德就是“遵循”。

這一點跟明確地體現在其他的“水”字結果的甲骨文字例中,譬如“率”、“儒”、“介”三個字中。

“率”甲骨文字形結構與“水”是相同的,只是把“水”中的曲線,換成了一條繩子,即“糸”字結構。其字形含義遵循繩子。這裡的繩子不是普通的繩子,而是用作契約的結繩,遵循繩子,就是遵循契約。遵循契約,就是遵循契約條款,而契約條款則是共識,是三方的共同意見,契約雙方和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大人”是第三方。因此,契約條款就是“共識”、“公意”,就是道理,是“道”、“理”。而遵循契約也就是遵循道理,遵循“道”、“理”。

所以,“率”字有兩個主要義項,一個就是遵循,或讓別人去遵循。這個義項就來自“率”甲骨字形中繩子兩側的斷線。但是,遵循不是泛泛的遵循,而是對由結繩所代表的契約、道的遵循。《中庸》說“率性之謂道”,“率”就遵循。“率領”之“率”是讓別人遵循。憑什麼讓別人遵循,不是暴力強制,而用結繩、契約、道。另一個義項則是準則、定律之“率”,發音也變了,音和義都是同“律”。這個義項則來自“率”甲骨字形中的繩子,以結繩、契約為“律”。

甲骨文“儒”的字形結構與“水”、“率”相同,只是中間的結構被換成了“大”。這個象人形的“大”不是一般的人,而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大”兩側的斷線,也是遵循的意思,契約雙方要對“大人”進行遵循。但是,“儒”的義項更側重於“大”所代表的“大人”。“儒”就是“大人”,“大人”就是“儒”。

“儒”字本身也包含著中介的含義,因為“大”的左右兩側都有斷線,意味著“大人”是處於兩方之間,是兩方的中介。“儒”的契約中介的含義,更直白地體現在甲骨文“介”字上。“介”與“儒”基本是同字,因為“介”的中間的結構是“人”,“儒”的為“大”,“大”是“大人”,“大人”也是“人”。

“介”的主要義項就是中介、媒介、介紹的“介”,其這個“介”的原始意思就是“儒”,就是契約中介。“介”加“田”為邊界之“界”。“介”中的“人”,是作為契約中介的“人”,而能做契約中介的人,就是“大人”。因此,“介”的中“人”,其實就是“大”,“介”也就是“儒”。

正因為,“介”就是儒、大人,在早期,“介”還有“大”的義項,以及表示大人般高貴的節操的義項,象大人品性一樣的堅定的義項。

“儒”中的“大”的兩側,以及“介”中“人”的兩側代表契約雙方的含義,可以在“亦”字中體現出來。“亦”的主要義項是也、都,但其甲骨字形為“大”加上左右側的兩點,指代“大人”作為中介的契約雙方,一方同意,另一方也同意,雙方都同意。也、都在“亦”中,是特指契約雙方的也和都。

實際上,甲骨文“介”有兩個形態,一個形態為類似“儒”,只是“儒”中的“大”被換成了“人”,另一個形態則類似“亦”,只是“亦”中“大”被換成了“人”。這進義步說明了“介”、“亦”、“儒”之間的密切關係,也說明,“大”兩側的斷線與點有著相同的含義,指代“大”作為中介的雙方。

將“大人”與契約直接建立聯繫的則是甲骨文“夾”,其字形與“儒”非常近似,只是把“大”兩側的斷線換成了“人”,其字形含義與“儒”基本相同,只是側重不同。“儒”中“大”的兩側是斷線,更強調契約雙方對“大人”的遵循。而“夾”中“大”的兩側則直接是“人”,指代契約的雙方,更直觀地表達了“大”與契約雙方之間的關係:“大”作為兩“人”的中間人,保障兩者之間的公平,讓兩者都滿意。這個字後來加“亻”成為“俠”,與“儒”同義。

甲骨文“夾”後來的“夾”、“俠”、“筴”的本字,這三個字都是從“夾”中分離出來。其中“俠”則是“夾”的主要義項,代表正義,或匡扶正義之人。再後來,“俠”專指不服從政府,憑藉自己力量行俠仗義、除暴安良、劫富濟貧的大俠、俠客,這些人一般都使用暴力。《史記》就有《遊俠列傳》,其中司馬遷引用韓非子的話說:“儒以文亂法,而俠以武犯禁,就把“儒”、“俠”並列,均為貶義,這也彰顯法家思想與中國固有傳統的背離。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中國出現了一股武俠熱,這是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的一股自發的返古思潮。


再用甲骨文造字原理說明“儒”是結繩時代的契約中介


從“夾”中分離出的另個一字是“筴”。該字有兩個讀音,一個讀“夾”,主要義項是筷子,另個讀音是“策”,意思也同策。可以考證,策的本字為“朿”,而“朿”則是指書契的象“刺”一樣的契齒文。“策”和“刺”均是由“朿”分離出來,“策”指代刻畫契齒文(朿)的木片或竹片,“策”是刻畫“朿”的。也就是說“策”就是書契的數字(朿)的記錄載體,一對書契,就是一對“策”。而“刺”則是專指“朿”的物理形狀,或者刻畫“朿”的動作。因此,“刺”不僅有尖尖的“刺”的義項,還有書寫的義項,“刺”就是書寫。

《列子 說符篇》說:“宋人遊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告鄰人曰:‘吾富可待矣。’”這裡的“齒”就是“朿”,密數其齒,就是“密數其朿”。

“策”與“筴”之所以相通,甚至相同,原因在於,“夾”中的兩個人,也是契約雙方、書契雙方,因此“夾”也可以用來指代契約、書契。夾的動詞義項就來自一對書契的相合,相合就是夾在一起。“策”與“筴”相同也可以反推,“大”的兩側的人,就是指契約雙方。

其實,“人”字本身就來自結繩,是對結繩的形態的象形,然後用結繩來指代結繩的一方,然後再用結繩的一方去指代一般的人。者意味著“人”都是“結繩人”,“契約人”。詳細論證本文從略。只看“河”這個字,“河”與“水”在相當程度上是同義的。在早期,“水”的主要義項之一就是“河”,而“河”則是特指黃河,是特殊的“水”。

“河”的典型的甲骨字形是“水”中的彎曲實線,再加一個“人”,這個“人”都後來加“口”演變成“可”。由於“水”與“河”相同,這就是意味著“斷線”與“人”相同,都是指代遵循。人作為契約的一方,應該具備遵循、遵守契約的品德。

另外值得一提還有“法”這個字,其本字為“去”,“去”的甲骨字形為“大”下一個“口”,指代“大人”的語言。應該是“大人”作為契約中介,為契約雙方所提供評理、說理。因此,“去”的本義應該是去找作為中介的大人去評理。“大人”的語言、意見當然是需要被遵循的,因此,“去”本身就包含著“法”的義項。後來到了戰國出現“水”加“去”的“法”。這個“水”顯然遵循的意思,再次強調要遵循大人的語言。這個“大人”當然也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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