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司機肇事無賠償能力?傷者用這招就可以得到賠償

摩托車司機肇事無賠償能力?傷者用這招就可以得到賠償

 基本案情:唐某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撞上瞿某,造成瞿某死亡,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唐某無任何賠償能力,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瞿某家屬多次找到唐某家屬索要賠償款無果。經瞭解,該車輛無牌無證,實際車主系李某,未購買交強險。我所遂代理瞿某家屬將唐某和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李某和唐某對瞿某家屬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實中,類似的摩托車事故層出不窮,在駕駛者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傷者一方往往無可奈何。那麼在何種情況下,傷者一方能合法地得到應有的賠償呢?具體如下:

首先看是車輛否購買了保險。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在無拒保事由的情況下,則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這自然不必多說。但事實上,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上路行使的情形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進一步看車輛駕駛者與實際車主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能要求實際車主和駕駛者在交強險範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


摩托車司機肇事無賠償能力?傷者用這招就可以得到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事故車輛的交強險投保義務人,若未購買強制責任保險,則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保障交強險之外的損失?

那就要看是否存在駕駛者無駕駛證,車輛本身是否存在缺陷等問題。在本案中李某明知唐某未取得駕駛證仍出借車輛給唐某駕駛,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摩托車司機肇事無賠償能力?傷者用這招就可以得到賠償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有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未對車輛進行依法登記(即無牌無證),也未購買強制責任保險,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格證的唐某,李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故其不僅應當在未購買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在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部分,與唐某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恰恰李某具有賠償能力,本案通過訴訟途徑保障了事故傷者一方的利益。如果您有相關需求,諮詢華湘律所專業律師,我們竭誠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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