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無證駕駛拘留釋放後當晚發朋友圈挑釁,又被抓......

一男子無證駕駛拘留釋放後當晚發朋友圈挑釁,又被抓......

發朋友圈分享一下開心的事,

吐槽一下不爽的事,

是我們的生活中的常態,

最常見的就是微商、曬娃、秀恩愛。

但是,可以任性到什麼都可以發嗎?

答案是:NO!

一男子無證駕駛拘留釋放後當晚發朋友圈挑釁,又被抓......

案情經過

3月25日,烏蘭察布市卓資縣一個李姓男子發佈微信朋友圈視頻,畫面裡一名男子駕駛著機動車聽著歌曲自嗨,視頻配文是“來繼續抓我,就無證駕駛,就不怕,來搖起來”。這條2019年3月25日22時08分發布的朋友圈截圖和視頻在當地迅速流傳,引起卓資縣交管大隊民警的注意。經大隊研究決定:絕不能姑息此事,該男子無視法律,竟公然挑釁法律權威,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必須嚴肅處理。如果該男子是無證駕駛就要在第一時間依法落實,確保轄區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一男子無證駕駛拘留釋放後當晚發朋友圈挑釁,又被抓......

釋放當晚李某自拍視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交警提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一樣受法律的監管和規範。微信時代的“朋友圈”不是“洩憤圈”,網上發聲應依法規範言行,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於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給予尊重和理解,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正當方式提出。採取網絡辱罵等方式,是明顯不妥當不理智的行為,甚至還會因此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尋釁滋事、公然辱罵正常執法、執勤公安民警,惡意妨礙公務甚至辱警襲警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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