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期之内,农村考入大学或毕业有了工作,承包地是否应该收回?

依法维权620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这与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或者毕业在外工作没有太大的关联。换句话说,只要在土地承包期之内,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就不会被收回。

我国目前的第2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从1997年到2027年为止,在最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以后,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为了维护农村土地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则,在第2轮土地期限到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基本上到2057年,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只要在第2轮土地确权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即使户口迁出,也不会影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个人和集体得不得非法侵占或者强制掠夺和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说,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农村孩子考入大学后在外面城市中工作,不管户口是否迁出,都不会影响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他名下的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粗浅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如果你喜欢我答案的话,欢迎点赞评论关注。感谢您的阅读。


茶人老七


土地的承包期内,农村里面的孩子考入了大学或者毕业,有了工作之后,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是否应该被收回了?

只是针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大可以放心,不必为这个问题而担心,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把你的经营承包土地给回收的。


先来了解一下,回收的经营承包土地有哪几方面组成

是否对回收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还得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来取决,是否对于农村里面的土地会被回收?

绝户的户口,这样会被发放承包方的相关单位将这个土地进行回收。绝户顾名思义是这一户经营承包土地的人,都已经全部没有了。

一家人把户口都搬迁到城里面的情况下。真对于农村里面今年承包的土地会被回收,但不是立即进行回收,而是等待下一次去穿的时候,才会将这个土地进行。

另外一种就是有偿的回收这些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这些回收应该是属于征用那些回收的方式,得到的补偿额度是非常高的。

所以除这三种以外,经营承包的土地不会被轻易的回收。


农村里面经营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

对于在农村里面,我们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虽然说在分田的时候,针对于经营承包土地划分的时候,是按照每一户的人口划分的。

但是实际上经营承包的是你每一户为单位的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所以对于每一户中的个人搬迁出去,或者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这个对经营承包土地都不会改变经营长包土地的数量和面积。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知道也可以放心针对于你,由于事业的问题将户口转出去,这种情况之下,那么对于农村里面在你名下的经营承包土地不会被回收的。

所以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认为回答这个提问的针对于你的学业或者在外面工作好搬迁出去的情况之下,自家的经营承包土地会被回收吗?


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只要农村里面还有家人在农村里面是农村户口的,那么还是可以继续行使利用这些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使用权的。


农人莫小道



好讲俗话实话


对,农村人考上大学后,即使找到了工作,现在大部分都是实行合同制,他们都面临着随时有解聘,辞聘的情况。他们不同国家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特饭碗!所以这类人国家应确保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不能收回。


18256639929


这个问题叫我回答就是不能收回,为什么呢他是有他的道理的。比如说,他没上大学,户口没迁出,是不是理所当然的不收回,念了大学倘若把地收回去了,是不是念了大学,倒成了罪过了,再者说,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这个户只要还有一个人,就不能收回承包地,因为没有超过承包期,承包期内,不许可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否则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


平常人259560109


为啥要收回,有法律依据吗?地你想收回分了,大学生上学贷的款你还不还,人家上学花钱你孩子打工挣钱,挣的钱给农村大学生分吗?


帥哥83


这确实是个问题,随着农村政策的变化,应该随政策而调整。一是过去承包时交农业税,现在国家给补贴,承包的性质完全发生了改变。二是农业人口的变化,有的三人种八口人的地,而有的八人种三口人的地,实在是借政策搞出来的不公平。


手机用户61081656951


难道上大学,当兵了,或者到其他地方发展就收土地,就成了过错了,无道理的,所以不可以收土地


山水阳光61680097


农民考上大学并毕业,又参加了工作,就不是农民了,应将土地收回。


老爷子1ttuyteqiew


不可以收回,当时的政策是农村户口考上大学必须要把户口迁入学校所在的城市才能读书。只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获得承包权的在承包期内是不能收回的。无论你是否参加工作,村集体都无权收回土地。但自愿交回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