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殺人之後,司法如何“贖罪”?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本次案件又引起社會各界對該問題的新一輪思考。方法論層面的探討始終被過度提及,或許我們需要反思,應如何從根源上認識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且當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後,我們該如何真正有效應對。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頻發,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等惡性案件也屢見報端。今年2月,一篇名為《工讀學校“生存錄”:半世紀減少過半,有學校多年無生源》的報道讓“工讀學校”這個名詞重回大眾視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引發大眾熱議,在過往的討論中,有人呼籲修改刑事立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嚴峻形勢。而此刻,工讀學校制度又彷彿成為紓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良藥。

然而,無論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是工讀學校制度,這些“頭痛醫頭”的辦法無疑忽視了更深層的問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究竟為何,我們如何面對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中國臺灣與日本

未成年人犯罪作為日益嚴峻的社會問題,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迄今,在聯合國出臺的關於少年司法的規範性文件中,《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非常關鍵。“準則”明確提出,預防少年違法犯罪,需要整個社會的努力。

許多國家和地區確立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制度。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經歷了90年的實踐與發展,較為成熟、完善,中國臺灣地區在學習日本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發展出“少年事件處理法”機制。

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都提到,立法的目的是促進少年的健全發展,對出現違法行為的少年,施行以矯正性格和調整環境為內容的保護處分。在面向成年人的刑事審判制度(刑事程序)之外,建立少年審判制度(少年保護程序)和兒童福利制度(兒童福利程序)。整個體系呈同心圓結構,以少年為核心,構築起一個保護圈,親屬和教育者為第一層、司法及行政機關為第二層。只有當第一層保護圈被破壞或不起作用時,第二層保護圈才會取代第一層的責任者的地位,直接處理少年問題。

此外,兩地法律都明確規定“少年法院”是處理相關問題的專門機構。少年法院由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共同組成,主要審理內容有二,一是少年的違犯事實及理由,二是少年應如何被保護。少年法院的具體工作為調查違法事件中少年的有關行為及該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並從法律、社會、心理等領域做出相應處置。

對違法少年的懲治,從拘束程度可分成機構式與社區式兩種類型。機構式拘束是通過行為矯治和隔離監禁等渠道,達成對違法少年的懲治;社區式拘束則重視對違法少年的保護,採取非監禁式、去機構化的個別化處置手段,予以輔導和治療,同時遵從“標籤理論”,避免違法少年直接進入監獄系統,被貼上標籤,變成“真正”的犯罪人。

針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形成的原因,在少年法以外,日本與中國臺灣地區也相繼建立了相應的反家暴、家庭照顧等各方面的社會福利體制,形成了從事前預防到事後教化的完整處理機制,應對少年違法行為。

▌被製造的兒童與被製造的罪犯

1962年,菲利普·阿利埃斯出版了《兒童的世紀》(Centuries of Childhood)。在阿利埃斯之前,“兒童”似乎是一種自然現象,《兒童的世紀》則逐漸讓社會大眾意識到,兒童其實也是一種社會建構。

從十七世紀開始,工業社會需要大量的規範化工人,為了保證男性工人(勞動力)源源不絕,社會模塑出婦女的形象以完成勞動力再生產,兒童的概念隨之被塑造出來,青少年的特質也被標準化。

但是,這是成人為少年設定的理想目標,並非以少年為主體。若少年的行為不合於理想形象,自然不會被社會所需求。達不到要求的少年長期欠缺社會的注目和關愛,容易充滿沮喪、挫折感,變得毫無自信並無法找到自身的定位,以致有些人出現不良甚至犯罪行為。

《201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報告》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犯罪、侵犯財產犯罪為主,與大眾媒體所呈現出的未成年犯罪多為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的印象並不完全相符。另外,僅有50%左右的未成年犯在入監前和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工讀生、未成年犯與父母關係很好的人數顯著偏少;未成年犯群體家庭關係中,父母要求嚴格、事事過問或經常打罵、家庭暴力的人數顯著偏多。

未成年人犯罪源於諸多因素,家庭、學校、社會甚至國家都負有責任。可以說,大量青少年犯罪的行為是在這樣的一種社會情境下產生的:缺乏父母的監管和教育,缺乏青春期成長最重要的社會支持和社會約束,缺乏社會生存最基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建立一個新的贖罪的司法

工業社會的發展需要規範化的勞力產出,因此國家通過各種制度形塑未來工人的形象,少年的成長便在成人建構的框架中被定型,當少年出現適應不良的狀況,便有可能步入不良少年的道路。所以成人應該在享受工業社會帶來的利益後,肩負起對少年的責任,正如臺灣大學法學系教授李茂生所講,“少年司法是贖罪的司法”。

贖罪的司法,是針對“對未成年犯罪強調‘愛’”的傳統社會觀念而言的,它強調的是,真正去想如何尊重少年,把少年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反省成人社會對其施加的整體規訓。要認識到,雖然少年需要為其行為擔負責任,但並非全部責任。

社會必須明晰並承擔自身的責任部分,不再要求少年循著成人設定的目標直線前進,重視少年在此階段獨特的價值,對少年不可預測的將來持敬畏的態度。還原少年真正的模樣,讓少年找到多元未來的希望。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國第一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立法。在其運行過程中,學者不斷指出相關的問題,包括法律定位不清晰,與其他法律銜接模糊;法規內容缺失保護制度、福利制度和司法制度;現行法律條文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較弱;預防主體職責不明確,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等。自《刑法修正案》提出“社區矯正”概念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區矯正也面臨缺乏專門法律規範、缺乏專業矯正人員、矯正方法較為單一等問題。

更應重視的是我們面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們不應簡單將違法者視為壞人,也不能僅僅強調“合法、非法”、“善、惡”的概念,這是對他們存在價值的否定。一旦存在價值被否定,他們的未來就沒有任何有意義了。唯有告訴他們,他們仍有存在的價值,並承擔我們本應承擔的責任,提供給他們必要的資源,促使他們擁有回到原點重新出發的信心與勇氣。

如果未成年人真的具有無限的可能和獨立於成人的自我價值,難道這些價值不值得我們以贖罪的心態去充實、維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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