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聯手,“請”走“釘子戶”

近140畝魚塘承包期滿,卻不願退還,甚至無視法院下達的裁定書與公告,強行霸佔魚塘違法經營。近日,這位硬“剛”的“釘子戶”依法被強制收回魚塘。


多部門聯手,“請”走“釘子戶”


當日上午,在沙洋縣毛李鎮殷河村,市司法局、沙洋縣法院、縣公安局、縣物價局、毛李鎮政府等單位部門,來到村民牆某承包的魚塘,在牆某的見證下,執行魚塘清理、騰退等工作。現場,工作人員在魚塘四周拉起了警戒線,遠處,挖掘機揮舞著“臂膀”鑿開魚塘一角,進行放水;魚塘中央,捕撈人員登上船隻,對水中的漁網、器具進行捕撈;近處,各部門工作人員嚴陣以待。

市司法局一負責人表示,此次他們負責證據保全公證,安排了無人機、攝像師全程參與拍攝,重點對捕撈上來的魚群進行清點、分類與稱重,清點核對後,公證人員現場還要製作公證筆錄。

由於放水工作量大,直到3月30日,市司法局才開始對魚群進行清點,經統計,此次共捕撈約4萬多斤魚及水產品。市司法局負責人表示,魚被撈起後,就被事先聯繫的拖魚的人運走,現在市司法局正對魚進行分類稱重,每種魚準確的斤數正在清點中,核算完後將由物價部門對魚及水產品進行估價與核算,最終將賣魚的錢如數歸還牆某。

案情回顧:

此次案情,市司法局一負責人向記者進行了介紹:該魚塘為沈家套湖垸,1998年,沙洋縣毛李鎮殷河村委會,將所屬的沈家套湖垸承包給村民牆某,承包期限為10年,到期後,村委會又與其續簽了10年合同,2019年1月25日屆滿後,牆某拒不交還,強行佔有經營,侵犯村集體利益,且嚴重妨礙湖北省發改委立項批覆的棗陽至潛江高速公路橫穿沈家套湖垸的建設。

村委會依法向沙洋縣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沙洋縣法院於2019年3月13日下達裁定書,要求牆某在10天內清除妨礙,交還集體。3月25日,沙洋縣法院向牆某下達公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牆某於3月28日前,履行裁定書的義務,排除妨害,捕撈清除所養魚等全部水產品,拆除建築物和養魚設施,到期仍不履行,將依法強制執行,且不得妨礙沙洋縣毛李鎮殷河村集體在沈家套湖垸放水修路等自行施工行為,並承擔案件執行費500元。然而到期後,牆某一直未履行。3月29日,遂對其依法強制收回魚塘。(荊門晚報記者 胡燕 文/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