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9””110”聯手 黑龍江強化聯勤聯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東北網4月11日訊(記者 劉嘉) 11日,記者從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制定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其中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建立聯合調查工作機制,並進一步規範細化了證據收集、取證規則。 ?

《細則》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託“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臺、司法舉報平臺,建立完善接出警的快速響應和聯合調查機制,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聯勤聯動。生態環境部門對發現有重大環境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雙方協調聯合調查;對生態環境部門在現場發現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可以口頭先行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並於3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手續。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後應立即派員開展聯合調查。

對涉嫌重大環境犯罪案件開展聯合調查,應重點查明排汙者嚴重汙染環境的事實,汙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汙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機關應當注意控制現場,重點查明相關責任人身份、崗位信息,調查涉案不明物質來源,視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均應規範製作筆錄,並留存現場攝像、照片。

《細則》對違法汙染排放案證據作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確認為採樣點,樣品的監測、檢測結果或司法鑑定意見可作為案件辦理的證據使用。一是現場檢查時排汙者處於停產或沒有排汙狀態,有依法取得的證據證明其有持續或間歇排汙行為,但無汙染防治設施或雖有設施但有證據證明其不正常運行的,經核實排汙者的生產工藝後,可在產汙環節之後的廢水收集池(槽、溝、罐)內採樣;二是將廢水、廢氣稀釋後排放的,可在處理措施之後(無處理措施的在產汙環節之後)、稀釋工序之前採樣,包括在排水(氣)筒、溝、槽、池、地面等處採樣;三是現場檢查時發現暗管,雖無當場排汙,但在外環境有排他性排汙痕跡,可在暗管內外或與暗管連接的廢水收集池(槽、溝、罐、桶)內採樣。暗管是指沒有依法審批,通過設置於地上或者地下的水泥溝、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或者採取可移動泵、罐車、桶外運等逃避監管方式,使汙染物從廢水收集池(槽、溝、罐、桶)排放到外環境的情形;四是若雨水溝(井、渠)中有流動廢水,確定廢水來源、走向和排入外環境的排放口後,可對雨水溝(井、渠)中任何一處流動的廢水採樣。雨水溝(井、渠)中為殘留廢水,經查實該殘留廢水為排汙者所排放,可對該殘留廢水進行採樣;五是對排放含第一類汙染物的廢水,不分行業和廢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採樣;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不具備採樣條件的,廢水總排口或可查實的其它直接或間接排入外環境的排放口視為車間排放口;六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發現現場被損毀或被二次轉移的、危險廢物已混入水體或其他受納體的、已處置完畢的等情形,則對現場遺留物或轉移前的存放處遺留物進行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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