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2019年,公務員不得有以下行為,否則飯碗不保!

每年不管是國考還是省考,公務員考試永遠都是競爭激烈,它的錄取也非常嚴格,要經過筆試和麵試,可謂千軍萬馬過獨木橋。因為在很多人眼中,公務員是最穩定的工作,一旦考試就意味著不會失業了,是真正的“金飯碗”。但事實上,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有以下這幾種情況之一的,就會被辭退,可見“金飯碗”到底也是不存在的,我們一起來看看,尤其是公務員,要特別注意!

新公務員法:2019年,公務員不得有以下行為,否則飯碗不保!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大家不要以為公務員只要考上了就高枕無憂了,凡是工作就都會有考核的。在一般的企業有績效考評,公務員也有職業考評,凡是連續兩年在年度考評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依法就可以開除了。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務員考試和麵試有時候並不能完全確定一個人辦事的實際能力,有時候報考和錄用的崗位與個人能力並不匹配的,可以安排轉到其他崗位。這跟單位發現員工能力不足以勝任崗位需求時,單位可以調崗一樣,公務員也是如此;如果能力不夠有不服從調配的,可以辭退。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要說公務員是“金飯碗”,除了待遇比較好以外,就是當遇到整合問題時,一般單位可能就是裁員,但公務員就會另行安排工作崗位。但是,這也不是說崗位可以隨便選擇,當這類公務員拒絕了合理工作安排時,可以予以辭退。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務員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指一些違反了《公務員法》的行為,但是過錯又沒有達到開除處分標準的,可以辭退處理。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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