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村里有权收回去世者的土地吗?

问:你好,我是来自奉贤的农户,1999年土地二轮延包时,我家里原来有4个农业户口,2010年家里参加分地的人去世一位,村里是不是有权利收回这个人分到的土地?

——上海市奉贤区 陆先生 18.11.01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此,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体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当农户中出现一人或几人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综上,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你家人所分的土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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