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法條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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