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掃,千萬別“過火”!

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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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清明習俗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慾斷魂。每年公曆4月5日的清明節是我國重要的傳統節日之一,是祭祀祖先的日子。按照習俗,人們會採用燒紙錢、放鞭炮、掃墓等傳統文化風俗來緬懷逝者,然而有些行為稍有不慎便會踩中法律“雷區”。

1、祭祀燒人民幣

近幾年,清明節燒人民幣的新聞不少見,還有網友在貼吧和論壇裡公然提議祭祀燒真鈔。有些老人認為在冥幣裡放些真鈔燒,能增加這些冥幣的真實性,故去的親人收到就一定會是真幣了,這樣一代代傳下來便形成了某地的“風俗”,年輕人圖有趣,也樂於接受。

清明節燒些紙錢、寄託對故人的思念之情無可厚非,但夾燒人民幣的陋習不可提倡,要堅決抵制,因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有關法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六條也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防礙人民幣流通”;第二十七條則明確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行為。

當眾焚燒人民幣是一種故意損毀人民幣的行為。依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銷售“人冥幣”

目前的清明市場上,祭祀冥幣的幣張大小、顏色、圖案、面值等,都與現行流通或曾經流通的人民幣極為相似,連新版“土豪金”100元人民幣也被“山寨”。有的幣面上的“人民銀行”變成了“冥民銀行”。若不仔細看,足以假亂真。生產銷售這類冥幣看似見怪不怪,其實是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44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016年2月,民政部發布《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提出“積極推廣現代文明的殯葬禮儀和殯葬用品,堅決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費等不良喪葬風氣,切實增強參與節地生態安葬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中規定“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另外,第22條規定“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印刷這類封建迷信殯葬物品,還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相關要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3、祭祀引火災

清明節正值天乾物燥時節,最容易發生失火案,常見的違法行為包括因為燒紙錢、放鞭炮、點孔明燈引起的山火,所以大家要嚴格遵守野外用火規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發生火災,需第一時間向消防部門報案,以控制火情蔓延、減少火災損失。

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相關法條】

我國《消防法》第21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案例】

2015年4月5日,王某帶祖孫三代人到南靖縣“鳳尾岐”林地內掃墓,掃墓過程中,王某擅自用打火機點燃紙錢放在墓埕進行燃燒,引燃周邊雜草後不慎引起“鳳尾岐”林地森林火災。造成“鳳尾岐”林地過火面積119畝,林木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259.68萬元。

南靖法院以失火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提醒:

清明焚燒紙錢祭奠先人時一定要注意防火,清明正值天乾物燥的時節,防患於未“燃”是很有必要的,吸菸、燃放煙花爆竹和燒香燒紙,每項都有著火造成火災的隱患。是在出發要記得帶上鋤頭、鐮刀等物品,掃墓時前先鋤出一片空地,作為香紙、爆竹燃放區,點燃這些物品時還應該防止風吹火星亂飛,離開前務必滅完所有的火。

一旦發生火災,需第一時間向消防部門報案,以控制火情蔓延、減少火災損失。

4 侮辱先烈

清明節,原本是緬懷烈士的日子。但近年來,互聯網上不時地出現貶損烈士的言論,雷鋒、邱少雲、張思德、狼牙山五壯士……這些英雄卻成了一些網友詆譭的對象。

這些人只知道有娛樂,卻忘了還應該有嚴肅。還有些網友的行為更是令人髮指,故意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2015年10月4日,杭州蕭山3名年輕男子腳踩消防烈士銅像頭頂拍照,引發強烈譴責。銅像是為紀念2013年瓜瀝特大火災中犧牲的3位消防烈士。一位消防戰士說,看到這幕眼淚掉下來了。事後,警方找到涉事遊客,向烈士鞠躬致敬表達歉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六條: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汙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先烈永不忘,立志更堅強。每逢清明祭祖忙,思念先烈感衷腸。

5、注意出行安全

清明節將至,假期期間高速公路小客車免費通行,群眾祭掃、踏青等出行活動集中,高速公路以及郊區、景區、陵園等地區周邊道路交通壓力激增,駕車出行時要注意交通安全以免意外發生。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綜上所述,不管掃墓時燃燒紙錢,或者是開車出行掃墓、遊玩,注意防火、安全出行。這就需要有法律意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自覺在法律規範下活動。只有這樣,才有利於自己,也有利於他人,更有利於社會。

最後,祝大家出行平安。

製作:宗平舒

審核:祖先海

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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