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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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清明习俗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每年公历4月5日的清明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是祭祀祖先的日子。按照习俗,人们会采用烧纸钱、放鞭炮、扫墓等传统文化风俗来缅怀逝者,然而有些行为稍有不慎便会踩中法律“雷区”。

1、祭祀烧人民币

近几年,清明节烧人民币的新闻不少见,还有网友在贴吧和论坛里公然提议祭祀烧真钞。有些老人认为在冥币里放些真钞烧,能增加这些冥币的真实性,故去的亲人收到就一定会是真币了,这样一代代传下来便形成了某地的“风俗”,年轻人图有趣,也乐于接受。

清明节烧些纸钱、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夹烧人民币的陋习不可提倡,要坚决抵制,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第二十七条则明确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

当众焚烧人民币是一种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行为。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销售“人冥币”

目前的清明市场上,祭祀冥币的币张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连新版“土豪金”100元人民币也被“山寨”。有的币面上的“人民银行”变成了“冥民银行”。若不仔细看,足以假乱真。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其实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2月,民政部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中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另外,第22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印刷这类封建迷信殡葬物品,还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3、祭祀引火灾

清明节正值天干物燥时节,最容易发生失火案,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因为烧纸钱、放鞭炮、点孔明灯引起的山火,所以大家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以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清明祭扫,千万别“过火”!

【相关法条】

我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案例】

2015年4月5日,王某带祖孙三代人到南靖县“凤尾岐”林地内扫墓,扫墓过程中,王某擅自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放在墓埕进行燃烧,引燃周边杂草后不慎引起“凤尾岐”林地森林火灾。造成“凤尾岐”林地过火面积119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259.68万元。

南靖法院以失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提醒:

清明焚烧纸钱祭奠先人时一定要注意防火,清明正值天干物燥的时节,防患于未“燃”是很有必要的,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和烧香烧纸,每项都有着火造成火灾的隐患。是在出发要记得带上锄头、镰刀等物品,扫墓时前先锄出一片空地,作为香纸、爆竹燃放区,点燃这些物品时还应该防止风吹火星乱飞,离开前务必灭完所有的火。

一旦发生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以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4 侮辱先烈

清明节,原本是缅怀烈士的日子。但近年来,互联网上不时地出现贬损烈士的言论,雷锋、邱少云、张思德、狼牙山五壮士……这些英雄却成了一些网友诋毁的对象。

这些人只知道有娱乐,却忘了还应该有严肃。还有些网友的行为更是令人发指,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2015年10月4日,杭州萧山3名年轻男子脚踩消防烈士铜像头顶拍照,引发强烈谴责。铜像是为纪念2013年瓜沥特大火灾中牺牲的3位消防烈士。一位消防战士说,看到这幕眼泪掉下来了。事后,警方找到涉事游客,向烈士鞠躬致敬表达歉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先烈永不忘,立志更坚強。每逢清明祭祖忙,思念先烈感衷肠。

5、注意出行安全

清明节将至,假期期间高速公路小客车免费通行,群众祭扫、踏青等出行活动集中,高速公路以及郊区、景区、陵园等地区周边道路交通压力激增,驾车出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以免意外发生。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不管扫墓时燃烧纸钱,或者是开车出行扫墓、游玩,注意防火、安全出行。这就需要有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在法律规范下活动。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更有利于社会。

最后,祝大家出行平安。

制作:宗平舒

审核:祖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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