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定徵收的財務管理建議

通過對貴公司2016年度的財務審計和彙算清繳,除了對交流事項的披露調整,就審查中發現的財務管理問題,分述如下:

1、核定徵收的稅務檢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相關規定。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因此,當企業出現以上六種情形時,才有可能會被稅務部門確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一般情況下,稅務部門還是會要求企業實行查帳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84號)相關規定。

第一條規定:實施許可的納稅人範圍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所稱的“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和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是指經營額在一定標準以下,且無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的納稅人。為有效兼顧地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的不同情況,便於基層稅務機關提高管理效率,對納稅人經營額的具體劃分標準和有實際困難的判定,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條規定: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的管理

獲得許可的納稅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自行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做到憑證粘貼有序、齊全完整,記載及時準確。

因此,只有當企業確實無建賬能力,同時,聘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時,經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批准後,才可以不設置賬簿。

但是,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自行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以便核定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相關規定。

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彙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我們認為:貴公司存在大量異地承接項目的設計與裝飾,如果開設了分支機構核算,則屬於彙總納稅企業,不得辦理核定徵收,這方面企業應該自查。一旦推翻這個條件,稅務機關與企業分別均有法律責任,企業而言是按照查賬徵收追補可能存在的漏徵稅費。

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稅務機關的行為,應該屬於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執法行為違法,屬於稅務機關的責任,因此稅務機關除了應將徵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徵收外,可以同時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票據與業務匹配的檢查。

貴司按照10%毛利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集設計、承攬部分裝潢、裝飾工程,毛利率高於10%的均是一種利好。但是,這並不等於成本費用的支出可以隨意,甚至不顧查賬徵管的一些事項,比如發票使用、列支範圍仍要接受管理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製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因此,並沒有文件規定核定徵收企業採購業務可以不要發票,也沒有規定核定徵收企業成本費用支出可以不接受《發票管理辦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文件的監督管理。許多納稅人以為,只要是發票入賬就行,不管是否與經營管理相關,不管是股東、高管個人費用還是公司費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就不用劃分了。

比如,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某批發公司取得租賃業營業收入5萬元,卻未按規定開具相關發票。在詢問中該公司聲稱,對方企業因為其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不收租賃業發票,故未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同時,對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和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以及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的,均處以100元以上罰款。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的,均處以100元以上罰款。據此稅務機關對雙方企業未按規定開具、取得發票,分別作出相應處罰。

比如,股東、高管的高學歷教育費12.5萬元不能列支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財建[2006]317號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九)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十一)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佔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我們認為,貴公司的職工教育經費、培訓與考察費,均未按照法規作出賬務處理,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特別是,在沒有與會、培訓通知和證明資料,沒有附件說明考察的內容、項目,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調增工薪福利支出、或按照股息紅利,補徵個人所得稅。雖然,調增工薪支出不影響核定徵收當年的所得稅費用,但作為下一年度核定的審查,或被追補查賬徵收時不予稅前列支,或測算企業實際稅負時,均有負面影響。

比如,12月份將8-11月份未能及時出賬的餐飲發票,一次記入“業務招待費”高達7萬多元。

其真實性遭受質疑外,同樣會作為負面清單,列記於核定徵收的管轄,因此,企業放鬆管理,應取得而不取得業務票據,或以其他容易取得的發票替代,這是不可取的。

結論:貴公司在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仍然需要按照稅收管理法規條例,正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特別是有過查賬徵收紀錄的,其實質上是具備建賬能力的,能否繼續核定或避免以後稅務風險,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的管理,應對新建安項目的一般計稅,是“設計兼營施工”業的專項難題,營改增過渡政策後稅負是上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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