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放著壯年兒子不選,法院為何選擇了古稀弟弟作為老人的監護人?

兒子養父親,

自古以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兒,

但松江區法院的一份訴訟判決,

卻顛覆了這一傳統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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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放着壮年儿子不选,法院为何选择了古稀弟弟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誰來照顧患有痴呆症的老王,法院沒有選擇順位在前、正值壯年的兒子,而將他年近古稀的弟弟指定為監護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年邁弟弟求當監護人

現年74歲的老王自2014年6月因“突發右側肢體無力6天”入住醫院,同年7月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梗死、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尿路感染、肺部感染、低鉀血癥、左腎上腺結節”。後又多次因“腦梗死後遺症、血管性痴呆”等病入院治療。至此老王因為中風常年臥床,生活無法自理,現已經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以案释法】放着壮年儿子不选,法院为何选择了古稀弟弟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中風後,老王的照料問題就成為了一個難題。原來老王早年離婚,膝下只有一個兒子王奇(化名)。按理老王的照料應當由兒子來擔任。但老王的弟弟王力(化名)卻對侄子不滿。他告訴法官,這些年來哥哥的日常護理、住院治療等事宜均由年近古稀的他和妹妹王瑩負責,侄子王奇不僅從未對哥哥老王予以照顧,還把為老王治病而出售的房屋所得款項佔為己有,大肆揮霍,不願意拿錢給父親治療,未盡到兒子應盡的義務。

為了更好地照顧哥哥,王力曾向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請求居委會同意其擔任哥哥的監護人。但在今年2月居委會回覆無法作出指定,建議王力按司法程序處理。於是,王力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

兒子被指賣房不養爹

審理中,王力告訴法庭,哥哥在松江區共有兩套房屋,一套登記於哥哥名下,一套登記於侄子王奇名下。因王奇之前在市區工作,考慮到交通出行方便,就住到了叔叔王力在市區的房屋內,王力則一直和哥哥住在松江侄子的房子中。

為了給老王治病,家人商議將老王名下的房屋出售,

然王奇辦理完賣房手續後,將165萬元賣房錢款全部據為己有,僅斷斷續續支付過醫藥費總計6萬元左右,之後就再不同意給錢。現在王奇名下的房屋是老王和王力的唯一住處,而王奇卻又打算將這套房屋出售。

對此,王奇表示,老王確實一直由王力和姑姑照顧,因其目前暫無工作,故老王的醫藥費都是由王力墊付。賣房所得款項確實是其拿的,部分用於炒股,也支付了部分老王的醫藥費。現其打算將名下房屋出售,待房屋出售後就有錢款可用於老王治病。

法院判決弟弟任監護人更有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申請人王力與被申請人老王的兒子王奇均具備監護人資格。王奇作為老王之子順位在前,理應承擔對老王的贍養義務。

然根據查明的事實,老王自患病以來實際一直與弟弟王力共同生活並由王力照料,而王奇則對老王鮮有生活上、精神上的照顧與關心,故綜合考慮老王目前的身體狀況以及實際聯繫、照顧情況,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確認由王力擔任老王的監護人更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於申請人王力之請求,法院予以准許。

相關鏈接: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作者 | 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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